信用证审核这关做好了,可以避开信用证一大半的坑。

信用证审核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信用证是所有外贸人闻之色变的噩梦。

今年以来,兰迪律所已经接到不少关于信用证纠纷的案件,导致案件的原由也是五花八门。但总结起来,不外乎两点,“不符点”以及“软条款”。其实,信用证审核这关做好了,是可以避开大多数坑的。

本文将从“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审核中的常见问题”两点为大家进行解析。信用证看似复杂,实则不外是单、证、条款三点。


时至今日,绝大部分外贸人的从业生涯中从未接触过信用证,但在众多的国际贸易付款方式中,往往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的金额却是最高的。原因就在于大订单的客户看中信用证的第一大特征:安全性高;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互不信任、交易金额又较高或是客户指定的情况下会选择信用证付款,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据进口人的请求,给出口人开出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国际贸易商战中,买卖双方可能第一次合作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发货;卖方担心发货后,买方不付款。因此找到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而银行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整个付款流程涉及四方:买卖双方及买卖双方各自的银行。

以下是信用证流程示意图:

信用证审核流程示意图
信用证审核流程示意图

按常理说,中间多了银行的信用担保,信用证应是国际贸易中最安全的付款方式,为什么每年还会产生多起信用证纠纷案件?关键在于信用证兑付严格要求“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如卖方(受益人)依据信用证的要求提供的单据存在不符点,银行有权利选择拒绝付款,这时能不能拿到货款又回到了买方信用上,信用证也失去了保障作用。

所以,要想发挥出信用证的安全作用,实现安全交易的目标,学会审核信用证就变得尤为重要。


鉴于信用证严格的审核条件,建议大家拿到信用证后,对照以下内容,逐条审核,对于有误或有风险的应条款及时向开证人(进口方)沟通,并提出修改,要最大程度的避免风险。

具体需要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有效性

1)开证日期:是否如合同要求及时开出信用证;

2)信用证证号:是否具有唯一性;

3)信用证金额:付款时使用的货币、金额大小、单价、数量等是否一致;

4)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必须有有效期,正常有效期比最迟装运期要晚10~15天为宜,原则上不接受信用证国外到期;

5)信用证是否有生效条款:有生效条款意味着信用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6)信用证是否有银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若无则无效,示例: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endorsers and/or bona fide holders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on presentation and that drafts accepted within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red at maturity;

7)信用证中是否含有可撤销条款,例如:“无需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此类条款对受益人风险极大,通常情况下建议不予接受;

二、真实性

对于信开信用证,主要检查银行是否加盖有“印鉴相符”印章,对于电开信用证,主要检查银行是否加盖有“押符”章。

三、风险性

1)对开证行资信情况审核

受益人(出口商)可以委托通知行背调开证行的资信,但是通知行对其提供的开证行信息不负有任何的法律责任。实务中,对于资信不佳的开证行如有疑义,可要求资信良好的银行进行保兑或确认偿付,或要求加列T/T索偿条款或交押金。

2)信用证“软条款”
即“陷阱条款”,指在信用证中加入特殊条款,增加开证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可随开证人的单方行为而解除,不受受益人的掌控。

软条款情况复杂,且往往是开证人有意为之,所以极具隐蔽性,关于“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哪些”,我们另有一篇单独的文章讲解,这里不再展开。

四、以合同条款为基础逐条审核

1)交单期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信用证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信用证未规定的,交单期不得晚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同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事项对于交单期的影响:
a.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b.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c.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必要检查时间;
d.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需要的时间(如果需要的话);
e.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f. 船期安排情况;
g.到商会和(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h.申请SGS验货报告/OMIC LETER或其他验货报告等检验证明书所需的时间;
i. 制作、整理、审核信用证中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j.将单据送交给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交付给银行后发现有误退回纠正的时间);

2)审核信用证当事人: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与合同中的买方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3)审核汇票条款:付款期限与合同是否一致,付款人必须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付款行,不得以开证人为付款人;

4)审核货物条款

a.品名、规格:与合同是否一致;

b.单价:是否完整,完整的单价包含所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及贸易术语。为了避免争议,若合同中在贸易术语后加由适用的惯例及惯例的版本年份,在信用证也应该列明;

c.数量:计量单位是否一致,是否有溢短装条款(幅度是否一致)。若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也允许多装或少装5%,前提条件是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而是按长度、体积、容量、重量等计数;

d.包装:写明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不宜使用过于笼统的表示方法,如“seaworthy packing”或“customary packing”;

e.唛头:信用证要与原合同规定一致。若唛头由卖方选择,则信用证中一般不出现唛头,卖方自己设计即可;若唛头由买方选择,则卖方以信用证中规定的唛头为准进行备货;

5)审核装运条款
装运港:装运港应该与合同中的规定相一致,如果信用证笼统的规定为“China ports”“Chinese ports”应该是可以接受的,但from China port to Hongkong除外;

目的港:目的港一定要具体,不能笼统,同时由于重名港口较多,所以需要加上国别;

装运期:不能具体规定某年某月某日,应该是一个时间段;

装运方式: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转船运输: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应与船公司或货运代理公司联系,查看是否有直达船到达信用证指定港口;

6)审核保险条款
结合所采用的贸易术语,确认谁应负责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金额:通常为发票金额的110%;

保险勘察代理人:如果信用证指定了保险勘察代理人,受益人应要求改证,因为我国保险公司规定保险勘察代理人须由保险公司自主选择;

7)审核检验条款
检验机构:一般应该由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对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如果规定由客户自行检验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实施检验检疫,在实际业务中统称为“客检”,原则上不予接受;

检验的时间:可接受在装运港实施检验检疫,不可接受货到目的港后由进口国的检验检疫部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