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核信用证是让很多外贸老手也很头疼的问题,其中一个最不容易察觉的坑就是“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简单来讲就是“陷阱条款”,指在信用证中加入特殊条款,增加开证人单方面的主动权,使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可随开证人的单方行为而解除,不受受益人的掌控。
软条款的类型比较复杂,且往往是开证人有意为之,所以极具隐蔽性。关于如何识别信用证软条款,有很多干货,这里单独开一篇文章,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最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类型”以及“如何识别软条款”。
关于国际贸易的信用证软条款方面,大部分外贸人刚接触不熟悉,只要是多了不常见的条款,就会疑神疑鬼。更严重的情况,在不理解信用证条款的前提下,直接要求进口商删除条款,最终与客户谈崩,订单飞了。
其实,并不是所有你没见过的条款都是软条款。
比如来看一下这条:Inspection by BIS company on buyer account.
各大国际贸易论坛中,关于此条款疑问的帖子最多,问题也是最多。商检,外贸人应该不陌生,这是我们普遍常见的检查货物质量的检验方法,所以此条款属于正常且安全条款,为什么呢?
上述条款中,BIS是检验机构,且该机构于国内有分支,只要检验机构的性质属于第三方并且还是国际知名的检验机构,一般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所以该条款并不属于“软条款”范畴。但!如果该检验机构属于进口方派来的,而不是公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且信用证条款中明确规定要求进口方的代表进行检验并签字,则是最经典的,最容易踩坑的软条款,比如:The goods must be inspected prior to shipment by the buyer’s representative who shall issue inspection report to benificiary. The inspection report must be presented by the benificiary together with shipping documents.
接下来看另一条同样常被误认为是软条款的条款: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也就是受益人证明,例如:Beneficiary’s Certificare to state that 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shipping documents must be sent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07(seven) days after the shipment of goods.
受益人证明,是指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证明,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任务或证明自己会按信用证的要求办事,如证明所交货物的品质、证明运输包装的处理、证明按要求寄单等。”所以受益人证明属于银行开信用证时,常见的格式条款。
而信用证的“软条款”最明显的特征是看似合理但经不起推敲,一旦入坑就会使得受益人无法掌控或实践中根本无法实现单证相符。
判断是否属于“软条款”通常基于以下四个问题:
1.是否是出口方无法做到的交单条件?
2.信用证要求某个不常见的交单单据,出口方对单据的制作和签发是否可控?(尤其注意新开发的客户)
3.信用证中出现了让出口商意外的细节条款时,有无与客户商讨过?
4.条款中有没有出现明显的逻辑错误?
一、规定信用证暂时不生效
指规定开证行另行指示或通知后,方可生效的信用证。通常需要通知的项目包括:装船期、船名和装载数量、以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为条件等。
在实践中,国际市场行情每天都在发生变化,但只要出现不利于买方的情况发生,开证申请人就可以不通知的情况下使信用证无法生效,或者直到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才发通知。由于时间紧促,致使卖方迟延装运或者缮制单据,从而产生不符点,给开证行拒付创造条件。
二、信用证规定买方检验货物后才付款
信用证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经买方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在此种情况下,信用证项下银行的付款保证已无从谈起,实质上将信用证付款方式改成远期承兑交单的托收业务,卖方承受了全部收汇的风险。
信用证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必须经买方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支付担保是不可能的。本质上,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已经改为远期承兑单的托收业务,卖方承担了所有汇款的风险。
三、信用证规定某些单据由特定的人来签署方能议付
例如,规定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来签发商检证书。这种信用证效力全部依赖开证申请人(买方)的签署,如果买方以货物不符为由拒签商检证书,则受益人(卖方)因缺少单据根本无法向银行议付。即使特定人签发了商检证书,但开证行又可能以签名与开证申请人在银行的留底不相符为由而拒绝付款。
此种情况下,受益人对进口方所指定人的行动无法掌控,对进口方所指定人签章的真实性、有效性无法掌握,对不符点的出现没有补救机会。
四、设置陷阱,使卖方难以取得合格的单据
设置不易被察觉的陷阱,使卖方难以取得合格的单据,从而保留拒付的权利,例如:在海运单据中规定将内陆城市确定为装运港,这是最常见且经典的软条款。
五、无明确的保证付款条款,或设立若干前提条件
无明确的保证付款条款,或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明确表示开证行付款以买方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为条件。这样,当买方拒绝承兑卖方开立的汇票时,银行就拒绝付款。或者表示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部分要求对于某些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范畴,但对于另一当事人来说属于正常条款。因此,判断是否属于软条款,需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以下四点,可极大程度地规避风险:
1.规定验货人员由谁通知(实操中,一般是出口商通知);
2.写明验货时间;
3.注明验货人员参照的标准;
4.注明出口商在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免责的,比如因验货人员不来或拖延验货时间、拒绝出具检验证书等。
与进口商谈妥订单后,且在其开出信用证前,必须检查 L/C Draft 。对于信用证中不明确的地方, 必须做到逐一与客户核对,有漏洞的方面及时修改。所以与客户沟通也是属于非常重要的环节。
另外,与客户尽量用合同来约定,约定应该明确、清晰。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但也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所以合同约定的条款是信用证的基础和重要参照。
严谨约定合同条款,才能对信用证的条款起到参照的重要作用,即便出现信用证条款与约定合同条款要求不符的情况下,出口商也能以合同为依据进行修改。另外,在信用证中规定的额外交单单据和额外条款不宜过多,能删则删。
国际贸易市场错综复杂,其中多少诈骗公司?多少套路?多少坑?外贸人们只能走一步学一步,这篇文案不仅是提醒使用需要信用证的外贸人,更是提醒所有外贸人:外贸不易,既然选择了这一行,必得保持谨慎,终身学习。感谢关注“兰迪出海”,与所有外贸人共同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