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泰国投资法律政策-上篇内容,本文中我们将为大家介绍泰国外商投资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包括《金融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外汇管理法》《劳动法》《土地法》《进出口法》等。
(一)金融法
2008年金融机构法调整商事银行业,并设立了多种银行可经营的业务。商业银行被定义为获得从事商事银行业务许可的银行,包括为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的子公司和外国商业银行被授权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以及获得吸收活期或定期存款许可的银行。此类存款届时可由商业银行用作借贷、购买和出售金融工具。
金融业由财政部和泰国银行控制和管理。财政部负责制定财政政策、监管国家金融,包括税收方案发转、货币印发、监管银行业、管理国家企业和政府垄断以及控制外汇储备。泰国银行相当于泰国的央行,负责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方案,包括发行票据、对政府货币政策提供意见、监管金融机构、保持货币稳定等。总体而言,泰国银行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机构。
虽然泰国法律没有明文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在泰国拥有银行账户,但根据泰国各银行惯例,所有外汇流入应当转换为泰铢或存入泰国授权银行的外汇账户。泰国授权银行的非居民账户的设立没有存取资金的数额限制。个人和企业居民账户的设立按照银行业普遍接受的实践和程序。举例而言,个人可能被要求提供有效工作许可证或其大使馆签发的证明其在泰国居住的证据。企业可能被要求出示商务部的企业登记和税务部的税收登记。
(二)环境法
泰国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由多部法律组成,包括1992《增强和保护环境质量法》、1992《工厂法》、1992《能源法》、1992《危险物质法》、1992《公共健康法》以及1992《国家清洁与整洁法》。相关机构和主体需要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实施环保活动。
泰国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态度是适当监管和引导,保护和恢复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政府要求投资者对环境影响进行研究、禁止砍伐、鼓励环保服务和报告、临时检举等。
(三)知识产权法
泰国是一个大陆法国家,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成文法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法》《地理标志保护法》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护法》等法律。
泰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之一,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约束。同时,泰国是《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需履行其作为缔约国的义务。
(四)外汇管理法
依据《外汇管理法》以及相关的第13号法令,涉及外汇的所有事宜均由泰国银行来规定。自1990年5月,泰国放宽外汇管制,目前大部分泰铢或其他外币的交易不受任何限制,但仍有少数交易需要得到泰国银行的批准。
对于非本国居民,过境个人通常不受携带外汇和可流通票据的限制,可以将携带进入的外汇不受限地全部带出;对于投资者,携带进入泰国的外汇如投资基金、离岸贷款等没有限制,但必须在收到或进入泰国的7天之内卖给指定银行,或将其兑换为泰铢,或存入授权银行的外汇账户中。外资企业在税务清算之后,投资基金、分红和利润,以及贷款的偿还和支付利息,均可以自由汇出。
(五) 土地法
对于房产租赁,若外商在泰国的房地产租期不超过三年,则租约双方可自行签订租赁契约;若超过三年,则需到土地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但到期时可办理续租手续。根据《工商业不动产租赁法》的规定,若投资者提供书面材料并在土地厅登记备案,则不动产该租赁期可超过30年,但不得超过50年,但可在50年届满时再办理50年的续约手续。
对于购买土地、建筑物,泰国法人有权购买土地和建筑物,但一般来说,禁止外国人在泰国拥有土地。但若外商从事的属于投资促进委员会鼓励的行业,且经营的行业对泰国有益、投入资金在泰国至少保留3年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则被允许购买土地。
(六) 进出口法
在经济稳定,公共利益、公共健康、国家安全和平、公序良俗或其他任何国家利益必要的情况下,《进出口法》授权给商务部签发部门条例或公告,要求特定货物遵守出口限制。根据货物的不同,限制种类分为严格禁止、许可证、规范控制、特别费用,以达到质量控制的目的。限制种类通常包括本土农产品、文化和民族项目、本土珍稀动植物、濒危野生动物、水果和海鲜。此类限制通常是为了在所有剩余货物出口前,首先满足本国市场。
(七)劳动法
泰国当地对于外国员工的雇用收到《外国雇用法》和《外国企业法》调整。这两部法律在泰国劳动用工方面设定了一定优惠政策。总地来说,用人单位每雇用一个外国员工,就应当雇用四个泰国员工。外国私企的员工无一例外需要取得工作许可证,由劳动部授予。
对于是否授予工作许可证,劳动部会考虑以下因素:工作是否可以由泰国员工完成、外国人是否满足工作要求、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需要等。
由于泰国《税法》的相关内容比较复杂,我们将在下一篇内容中单独详述,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