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柬埔寨外商投资的具体法律法规,包括土地、劳动、金融、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各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

全球投资法律指南 | 柬埔寨投资法律体系(中)

接上篇柬埔寨投资法律体系-上,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柬埔寨外商投资的土地、劳动、金融、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各领域的相关法律。

一、土地使用权制度

柬埔寨的土地制度的核心在于,柬埔寨土地所有权只允许本国公民、法人购买。外国投资者无法享有土地所有权,只能够通过租赁获得土地使用权。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做了如下规定:第一,在柬埔寨用于投资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必须由柬埔寨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所有,柬埔寨籍法人是指柬埔寨籍个人或法人在投资总额中占51%以上股份的法人:第二,投资者可通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最长租期为70年,期满可申请继续租赁。

二、劳动用工

1997年的《劳动法》勾勒了用人単位应当在雇用和登记员工时掌握的程序。但是法律是灵活、透明的,且允许雇用外国员工,几乎没有限制。无论是外国还是本国的员工,都需要在劳动部注册。

柬埔寨劳动法中规定了严格的企业申报制度,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况的申报:企业在开业、停业前30天内都要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雇佣、解雇申报,解雇申报应当在作出解雇决定15日内申报;企业规章制度要在开业后3个月内制定并申报核准。同时,企业要为每个被雇佣的劳动者建立雇佣卡和工资账簿,雇佣卡上需记载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合同约定的工作性质、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以及连续性合同等信息。劳动争议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对于个人争议,要先经过省、市劳动监察雇员的调解,解决不了再由当地法院裁决;对于集体劳动争议,也先要经过调解,调解失败后一般选择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也可以约定其他的解决方式。对于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部长上诉。

三、金融

1996年底,柬埔寨出台了《国家银行组织和行为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和《外汇法》。1999年12月,柬埔寨国家银行颁布了重组柬埔寨对外贸易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功能的规定。柬埔寨现行的金融领域相关的法律还包括《保险法》《审计法》《对财经部组织和功能的条例》等。

柬埔寨的货币政策由国家银行(NBC)决定。NBC负责起草并实施外汇政策,是柬埔寨里尔的唯一发行者,并且有权设定利率。商业银行(包括微型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从NBC处取得执照,且持有最低1300万美元的资本,特殊银行的最低资本为250万美元。

四、知识产权

在柬埔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推进了一系列著作权、商标和登记注册等领域的立法。这些法律鼓励向柬埔寨的技术转让,并为便利工业活动而设计。柬埔寨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以及巴黎公约的缔约方。

商标只有在注册登记后才能受到《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竟争行为法》(2002)的保护。商标的注册登记由商务部知识产权部门实施。登记过程需要90日。

2003年《专利、实用新型证书和产业设计法》生效,维护发明(专利二十年),实用新型(七年)以及产业设计(五年)。授予专利、实用新型证书的申请和产业设计的登记应当提交工业、矿业和能源部(MIME)知识产权部门。中请费用方面并没有颁布法律,但有关部门声称将会收取“东盟”比例。

五、争议解决

在柬埔寨,外国仲裁是有效的,且在柬埔寨法律下有约束力。柬埔寨法律不会对法庭、审判地或仲裁规则进行任何限制。柬埔寨是《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方,2001年又实施了《批准和实施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以及《商事仲裁法》。《商事仲裁法》为国家仲裁中心(NAC)提供了解决商事争议的规则。2013年3月,柬埔寨国家商务仲裁中心在金边成立,旨在推动国内外商界人士在法庭体系之外,以合理的费用,更好的解决商业纠纷。

就劳动争议而言,倾向于通过诉讼以外其他方式解决的投资者,应当在集团劳动争议中选择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代表组成,大多数委员会的仲裁员都是训练有素的律师。流程透明,且所有决定都会公开,决定不具有约束力,但构成了寻求解决柬埔寨集团劳动争议的成功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