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法、竞争法、合同法、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规定

全球投资法律指南 | 新加坡投资法律法规(二)

新加坡投资法律系列(一)中为大家介绍了新加坡的整体政治、法律环境以及投资相关法律体系,本文将从新加坡的金融法、竞争法、合同法、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具体法律法规出发,为大家剖析在新加坡投资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

一、金融法

新加坡本国的外汇由三大机构共同管理,金融管理局负责固定收入投资和外汇流动性管理,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和作为外汇督察机构发行货币;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负责外汇储备的长期管理;淡马锡控股利用外汇储备投资国际金融和高科技产业以获取高回报率。

新加坡无外汇管制,资金可自由流通,但政府为保护新元,1983年以来实行新元非国际化政策,主要限制非居民持有新元的规模。这些政策包括在银行向非居民提供500万新元以上融资,用于新加坡境内的股票、债券、存款、商业投资等时, 银行需向金管局申请;非居民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新元资金, 如用于金管局许可范围外的境内经济活动,必须兑换为外汇并事前通知金管局;如金融机构有理由相信非居民获得新元后可能用于新元投机,则银行不应向其提供贷款;对非居民超过500 万的新元贷款或发行的新元股票及债券,如所融资金不在新加坡境内使用,汇出时必须转换成所需外币或外币掉期等。

金融管理局通过将新元的贸易加权汇率维持在一定目标区域内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该贸易加权汇率由一揽子新加坡主要贸易伙伴和竞争对手货币组成。分析认为,新元汇率收美元影响较大,而2000年以来,新元对美元兑换率呈小幅增长趋势。

二、竞争法

《新加坡竞争法》对反竞争行为主要进行三个反面的禁止。第一,任何新加坡境内,可能以妨碍、限制或扰乱竞争为目的或产生此类后果的协议,由《竞争法》一律禁止,但该类协议被排除或豁免的除外。即使协议是在新加坡境外订立的, 或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新加坡境外设立或存续,该禁止依然适用。根据《竞争法》,一些协议如果可以证明其具有纯粹经济利益,即协议能够增产、促销或促进技术经济进步的,可能免于禁止。这些协议还须证明既不对协议各方产生非合同目的不可或缺之约束,也不会根据协议使协议各方有可能在很大部分的商品或服务上消除竞争。

第二,《竞争法》禁止任何经营者(即任何个人、公司机构,以及个人或其他实体设立的有能力从事商事和经济活动的机构,无论他们是外国人所有还是新加坡人所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这一禁止,有两级测试。其一,须觉得是否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无论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有支配地位(即是否有重大市场力,譬如有能力维持高于竞争水平的盈利价格,将产量或质量限制在竞争水平之下,或设立准入门槛减少竞争。)其二,如果有支配地位的,其是否在新加坡市场滥用了支配地位。

第三,有对存在实质减少竞争的合并的禁止。合并包括重组、协议安排、收购经营者,或对经营者财产的收购。合资企业的设立,使之可以持续实施所有自治经济实体的职能的,也被视为合并。

三、合同法

新加坡的合同法大部分以英国合同普通法为基础。因此对新加坡的合同法一般原则并没有单独的立法,由此,新加坡的合同法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判例法。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特别立法进行修改,比如对于《民法典》规定特定的合同种类,这些合同效力之诉必须要有书面合同。《产权转让和财产法》规定土地上房地产或利益的产权转让(除了租期不满七年的租赁外)应当订立英文地契。

新加坡包含特定领域合同法条款的成文法,或是直接适用英国成文法,根据《英国法典应用》第四节,成为新加坡成文法的一部分;或是基于现存的英国或其他地区的成文法起草。此等立法包括《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和《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

总而言之,新加坡合同法大致与英国合同法类似。对于没有特定方面的法律渊源的情况下,推定适用同等情况下的英国法。

四、税法

新加坡根据属地原则征税,任何人(包括公司和个人)在发生于或来源于该国的收入,或在该国收到或视为收到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相应地,如果收入来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收到,则不需在新加坡纳税。

新加坡为城市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任何公司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和个人)只要根据上述属地原则取得新加坡应税收入,则需在新加坡纳税。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不动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等。此外,还有对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

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加坡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如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以及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属地原则有来源于新加坡应税收入的外国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除外)。新加坡根据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是否在新加坡,对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的公司,即只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在新加坡,无论公司是否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在新加坡注册,其即为新加坡居民公司。反之,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不在新加坡,即使是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 在税务上也为非居民公司。新加坡自2008年估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自2010年估税年度起所得税税率调为17%, 且所有企业可享受前30万新元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一般企业前1万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万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条件的起步企业前10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20万新元所得免征50%。

五、劳动法

新加坡有完备的劳资关系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就业法》《劳资关系法》《劳资纠纷法》《工人赔偿法》和《外籍劳工法》等。《就业法》主要规定了雇用合同的订立与终止、违反雇用合同的责任、雇主的更换、企业转让后雇用合同的效力、薪水的支付、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补偿、兼职雇员、家庭佣人、儿童与少年的雇用、孕妇的保护与福利、职业介绍所的管理等内容。《劳资关系法》主要规定了集体谈判、经理雇员申诉受限、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法院裁决等程序性制度,而《劳资纠纷法》则专门用来规范和处理企业劳资纠纷, 主要界定了非法劳工行为与闭厂行为,规定了对上述非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设置罢工纠察队,规定了对劳资纠纷中共谋行为的治罪处罚。《工人赔偿法》则对工伤赔偿的适用对象、赔偿范围及诉讼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外籍劳工法》主要是管理外籍务工人员及相关事项的法律。这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 使雇员的基本劳工标准、劳资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工会的权利和活动都纳入了法制轨道,为劳资关系的有序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六、知识产权法

新加坡受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的种类为专利、商标、注册设计、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以及植物品种。为获取专利,应当向新加坡专利注册局申请。通常,以下三项标准应当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前得到满足: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即不得已为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公众所知。发明应当具有独创性,即应当是任何现存可得产品或过程的改进且发明应当有实用性,且应当可用以产业。

注册专利的受保护期限最长为二十年,应当缴纳年费。类似的,设计应当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办公室注册登记以受保护。新加坡设计登记系统是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换言之,先申请的人通常享有优先权。

根据新加坡法律,商标保护无须登记。但值得注意的是, 商标未经登记的,商标所有人将仅能根据普通法的“仿冒”之诉来对抗侵权人,保护商标。如果商标所有人对侵权人提起诉请的,所有人应当证明其商誉或名誉,以及侵权人有侵权行为,和所有人的商誉因此遭受损害。如果所有人的企业,或使用商标,还没有经过足够的时间,那证明商誉的标准可能很困难。

在版权方面,作品的作者只要创作完成,并以可见形式呈现出他的作品,他的作品就自动受到版权保护。新加坡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条约的缔约国,版权作品由新加坡公民或居民创作的, 即使这些作品在这些海外国家完成,条约的缔约国也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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