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想去新加坡投资注册商业实体有哪几种形式?应该如何选择?
在新加坡进行商事经营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担保有限公司、外国分支机构、代表处等形式。
投资者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投资金额、投资目的以及能够接受的风险等因素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类型。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投资者去新加坡投资能够选择的实体的主要十种类型。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由个人或单个公司实体所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新加坡一般可经营任何商事活动,但除了法律规定仅能由公司实体从事的除外,如银行、金融和证券交易。外国投资者在新加坡设立个体工商户,应当聘请新加坡本国经理从事经营管理,经理无须为新加坡公民或常住居民。外籍人员持有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工作证的,以及在新加坡实际居住的人都可以成为本国经理。作为聘请本国经理的替代措施,外国投资者可能选择获取工作证。
二、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是由2名以上20名以下合伙人组成的企业。一旦超过20名合伙人的,合伙应当根据《公司法》注册为公司。合伙的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与个体工商户相似,普通合伙不属于独立法人,因此,合伙人需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三、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LP)至少由一个普通合伙人以及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也不是独立的法人。普通合伙人一般参与企业管理,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管理(如果参与,将被视为普通合伙人),不对企业名义的债务,承担超出其对企业出资范围的责任。
四、特殊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LLP)是根据《特殊普通合伙法》设立并注册的公司实体。LLP具有独立于其合伙人的法人身份,合伙人通常不对企业名义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由于合伙人本人的过错行为或疏忽而导致的义务除外。每个LLP都应当记录账目和其他真实公正反映LLP情况的记录。尽管LLP的账目无须审计,但是此等记录必须保存至少五年,同时应当每年报告其偿付能力或资不抵债的财政情况。
五、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根据《公司法》注册的商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同时,公司有权拥有财产,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和永久继承权。但是,应当注意,新加坡的公司通常须遵守比其他商事载体更多的成文法监管,比如各种《公司法》下现行的合规性标准。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新加坡设立企业最常见的商事主体,股东成员在50人以下,公司股东对其认购的股权资本数额内的债务负责。外国公司希望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的常见做法,就是以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这样一来外国公司可以通过成为新加坡子公司的唯一股东或主要股东,而保留对其子公司的控制权。
六、豁免私人公司
豁免私人公司在新加坡也是比较受欢迎的一种组织形式,股东成员在20人以下,但是法人团体不能作为股东。豁免私人公司只需制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无须提交纳税申报材料以及审计报告,可以向其董事或董事的关联公司提供贷款。
七、公共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成员可以超过五十人。公共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要遵守比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的监管法规,比如在公开募集股份和债券前,必须向新加坡货币署登记招股说明书。
八、公共担保有限公司
公共担保有限公司没有股东,没有股份,由一名以上根据协议担保数额承担责任的成员控制公司,最低数额可为1新币。此外,公共担保有限公司不得向成员分配利润。因此,公共担保有限公司一般是非盈利组织。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或债权人请求时资不抵债的,成员责任限于协议担保的数额,这一数额通常载于备忘录和公司章程中。
九、分支机构
外国投资公司可以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在当地注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其债务是外国公司总部债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国公司有义务雇用两个以上的新加坡居民,作为其接收传票和应当送达公司的任何通知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须为新加坡的原居民(包括新加坡公民、长期居民或是居住在新加坡并且持有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雇用证或被抚养人证的外国人)。代理人只能承担有限责任,且应当与《公司法》规定的义务一致。代理人的作用和责任一般没有新加坡公司的董事苛责繁重。
十、代表处
外国投资公司若不愿在新加坡从事商事活动,但是希望在新加坡设立商业存在以营销或联络的,可以考虑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不得从事商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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