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当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纳税人持有异议的税务评估函后,会引起纳税人与国家税务总局之间的税务纠纷。如果纳税人未及时补缴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会依据征收信函,如SKPKB、SKPKBT和STP出具强制执行令。

全球投资法律指南 | 印尼投资税收政策(争议处理及强制执行)

本文是印尼税收政策系列的最后一篇,将为大家介绍印尼税收中的最后两个重要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以及税务纠纷处理

一、税收强制执行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税务征收信函的相关要求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法向纳税人出具强制执行函(Surat Paksa)。并且该强制执行令也可能会引发双方新的税务纠纷。

税务征收信函包括下列文件:

● 税务征收函/STP;

● 应纳税额评估函/SKPKB;

● 额外应纳税额评估函/SKPKBT;

● 税务复议决议书(要求纳税人进行额外支付税额);

● 税务法庭裁决书(要求纳税人进行额外支付税额);

● 调整决议书(要求纳税人进行额外支付税额)。

纳税人要在信函签发日期的一个月内缴纳征收函中指定的应纳税额。一般而言,延迟缴纳都会导致每月2%的罚息。

根据现行的《税务行政管理法》,如果纳税人提出复议或在后期针对特定税务评估函提出申诉,则纳税人只须缴纳在税务稽查结束会议上所达成共识的最低税额。

二、税务纠纷与处理

一般而言,当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纳税人持有异议的税务评估函后,会引起纳税人与国家税务总局之间的税务纠纷。如果纳税人未及时补缴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会依据征收信函,如SKPKB、SKPKBT和STP出具强制执行令。

双方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此类税务纠纷:

(一)复议

对税务评估函持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在评估函签发日后的三个月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复议(Keberatan)。提出复议须陈述纳税人所计算的到期应纳税额且需列举不认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评估结果的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必须在复议申请日起的12个月内做出决议。如果12个月内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决议,则自动视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了复议。

如果复议被国家税务总局拒绝,未缴应纳税额将被加收50%的罚款。然而,如果纳税人向税务法庭就国家税务总局对复议的决议提出申诉,则不用缴纳上述未缴应纳税额与罚款。

纳税人也可针对第三方预扣的税额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提出复议。此类型的复议拥有与上文提及的复议相同的提交时限及国家税务总局决议时限。

(二)申诉

若纳税人不愿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对复议的决议,则可以在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复议结果后的三个月内向税务法庭提出申诉(Banding)。如国家税务总局的决议要求纳税人缴纳到期应纳税额,根据税务法庭法规定,在提出申诉前必须缴纳至少50%的到期应纳税额。

现行的《税务行政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仅需缴纳在税务稽查结束会议上商定的税额。这两种规定并不一致,但是目前税务法庭一般遵从《税务行政管理法》。

税务法庭一般在12个月内对申诉做出裁决。任何由税务法庭裁决所造成的未缴纳的应纳税额均需另行加征100%的罚款。

(三)向最高法院提出复审请求

税务法庭裁决乃最终裁决而且具有完全法律效力。但是,涉及税务纠纷的双方可以就税务法庭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复审请求(Peninjauan Kembali/PK)。不过,只有在满足下列任意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此请求:

1、以对方当事人的伪证、欺骗或虚假证据为基础的裁决;

2、发现可能导致不同裁决结果的重要书面证据;

3、部分请求被无理忽略;

4、授予未要求的事物;

5、裁决与现行税务条例产生明显矛盾。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最高法院提出复审请求。对于第1、第2种情况,提出申请时限为情况发现后的三个月内;对于第3、4、5种情况,提出申请时限为税务法庭裁决后的三个月内。

印尼的税收相关政策规定到此已经讲解完毕。我们用五篇文章分别为大家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增值税关税、印花税、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税收优惠、双边税收协定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方面详细拆解了印尼的整体税收政策规定,希望能够为计划去印尼投资的中国投资者们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