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尼,知识产权案件应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商事法院是一审专门审理破产、银行清算和知识产权等事项的专门法庭。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应当如何起诉?

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但无单放货的行为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

随着现代航运技术和物流体系的高速发展,货物在海运途中的时间缩短,而提单却因为流转环节多、速度慢,经常出现船货已到而提单未到的倒置局面。于是常常发生承运人凭提单副本和担保函就无单放货出去。此时如果提货的是托运人或是其他人,则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将使真正的提单持有人面临钱、货两空的局面。在我们接到的国际贸易纠纷中,无单放货的案例很多,例如在巴西、印度、埃及等等国家。此时真正的提单持有人该如何索赔,追究无单放货者的法律责任呢?

一、迅速确定索赔主体和索赔方案

在实务中,当无单提货人是买方或其他第三方时,提单持有人可以选择向无正本提单提货的提货人索赔,也可以选择向承运人索赔。《关于第二次海事海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提货人索赔损失的,按侵权之诉处理;而向承运人索赔损失的,按违约责任处理。

究竟是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不仅牵涉到索赔主体的不同,而且往往影响着该无单放货纠纷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继而决定了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例如,对于记名提单是否需凭正本提单提货的问题,英美等国家规定:向不可转让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无须提供提单,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而我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没有提供正本提单提货,而承运人选择交付货物,那么承运人需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

托运人在无单放货行为发生后,一旦选择向无单提货人索赔,而不是向承运人索赔,此时法院往往会认为,虽然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构成违约,但托运人和收货人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意味着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的接受和对无单提货人现时占有物权的确认,从而导致所持提单的物权功能的丧失,提单持有人将面临承运人无需再承担责任的风险。

由此可见,持有提单的托运人在无单放货行为发生后,首先确定索赔主体至关重要。

二、收集相关证据,尽快与责任方进行协商

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

(1)承运人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

首先,要保管好承运人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证明自己是提单的合法持有者。如果提单持有人不是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则应出具相关证据证明其系合法取得提单。例如,对于指示提单,持有人所持有的提单应有指示人的背书才能证明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

(2)能够证明无单放货事实的初步证据

证明自己凭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无法提取货物的事实,或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事实,如船舶代理、承运人或其他相关方所发出的证明货物已被提走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集装箱动态查询。

(3)证明提单持有人因无单放货而遭受到了经济损失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提单持有人因单放货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保护,提单持有人可主张如下损失赔偿:

● 货物装船时的价值。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可以依据贸易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单据或者核销单据确定,数额不一致的,依实际支付的货款额确定;

● 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

● 实际发生的其他损失。

因此,提单持有人应收集好发票、报关单、国际贸易合同核销单、运费发票、保险费发票等原件。

(4)该笔货物项下的外汇核销单不要进行滚动核销

如果提单持有人没有收到货款,则应注意该笔货物项下的外汇核销单不要进行滚动核销,一旦核销,将视为提单持有人已收到足额货款的初步证据。但如果该笔货物原外核销单已经滚动核销,则提单持有人为证明自己的损失确实存在,必须提供相反的足以推翻外汇核销单的证明结果,证明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货款并非涉案货款,一般包括以下证据:

● 用于核销涉案货款的案外进出口贸易合同;

● 案外的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国外买方支付货款的凭证;

● 尚未核销的该案外进出口贸易对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一旦协商不成,建议在时效期间内尽快提起诉讼或仲裁

无单放货发生后,提单持有人在与承运人或其他责任人无法达成协商时,应注意在时效期间内尽快提起诉讼或仲裁。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 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起索赔的时效为一年,从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 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会导致时效期间中断,新的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一年;

●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提货人无正本提单提货或其他责任人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提起侵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正本提单持有人知道货物被提取或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请求人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是被请求人愿意履行义务会导致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四、承运人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免责)的情形

承运人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6种:

(1)承运人有证据证明,其无单放货行为是受到正本提单持有人许可的;

(2)提单记载的卸货港所在地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到港货物必须交给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的;

(3)货物到达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

(4)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虽没有提货凭证,但通过其他途径办理了海关的申报和清关手续,占有、控制了货物;

(5)如果承运人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无单放货,未得到承运人的追认,则承运人无须承担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但可以向承运人的代理人进行索赔;

(6)提单遗失、被盗、灭失或因金融上的原因未能得到提单,经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后,该提单已丧失物权凭证功能。提货人如能证明自己是提单受让人,并对正本提单的去向做合理解释,承运人凭担保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可免除其无单放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