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一直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纠纷,特别是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更是屡屡发生。
如今,疫情再一次肆虐,各国家及地区港口限制性政策持续收紧以及收货人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疫情地港口到货无人提货的问题再次引起了广泛关注,我们近期也收到了许多会员对于相关问题的咨询与报案。货物到港客户不提货,外贸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我们通过本文提醒广大外贸人注意,近期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问题发生的可能性会升高,并分析无人提货的原因、可能带来的损失,并给出解决的对策。
一、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一般原因
通常,目的港无人提货主要归结于以下几种原因:
● 依据买卖合同关系,买方常因怀疑货物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市场价值下降等原因而无法获得其合同的经济利益时拒绝付款赎单。即使买方已经付款赎单,收货人在目的港检验货物时若发现货物受损变质,失去商业价值时,若其处理货物的价格高于合同带来的经济利益时,买方也会选择弃货;
● 依据运输合同关系,若因承运人违反提单合同约定、货物延迟交付或者承运人未能合理、谨慎履行管货义务以至货物受损时,收货人也可能选择拒绝提取货物;
● 由于目的港所在国法律法规、贸易政策、检疫制度的限制变化等原因导致货物无法通关,货物无法被提取。
二、疫情原因导致货物到达目的港被弃货的可能性增加
疫情肆虐全球的今天,由于各国家及地区和港口等管控措施升级,致使多国的物流及货代公司关闭,港口工人短缺、作业时间减少、码头作业效率下降,甚至有的城市因封城后包括银行等金融企业都已停止营业,致使收货人难以支付运费(运费到付的情况),也很难找到物流公司去港口提货,导致码头滞箱情况严重,甚至超出了港口承受范围的极限。
疫情的发展可能导致港口作业受阻,物流运输缓慢,货物变质腐烂等情况发生。收货人通常会综合考虑货物的现有价值、提货成本以及未来追偿合同责任的难易度等因素后选择弃货,这也将直接增加了在疫情期间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三、无人提货可能给承运人带来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只有合同能够及时全面履行时才能实现合同当事方的利益,但是一旦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势必给各相关方造成损害,而承运人可以说是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况下的最大受害者。通常情况下,无人提货带来的风险有以下4个方面:
●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根据海运合同关系,收货人提货后负有向承运人及时返还集装箱的义务,如果收货人没有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期限将集装箱归还给承运人,则应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的滞期费。虽然疫情期间各大船公司公布了延长免箱期或减免滞箱费的政策,可一旦发生无人提货,承运人的集装箱则变成了进口货物的临时仓库,对承运人来说多等一刻便多一分损失,由此而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的损失可能无法避免;
● 滞港费:又称堆存费,由目的港港口向货主收取的费用。通常这笔费用由承运人先行垫付,待收货人提货后再由其补交给承运人。一旦目的港无人提货,这笔费用就变成了承运人的损失。值得说明的是,由于疫情原因多国港口已经宣布减免堆存费,具体政策需要咨询当地代理或协会通代;
● 到付运费的落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特别是以FOB条款进行出口贸易的情况下,在提单中约定采用运费到付(Freightcollect)方式,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由收货人提货时再将运费支付给船公司。但是在众多无人提货的案例中,明显能看出承运人向下落不明或弃货的收货人主张运费是有多么的艰难,成功概率多么的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通常会依据该案准据法向托运人追偿;
● 其他费用:无人提货的情况下,货物滞留目的港产生一系列的费用,如垃圾处理费、清洗费、货物保管费等。可能都需要承运人先行支付。
四、实务解决办法参考
通过本文的分析与梳理,因为疫情肆虐而可能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将更为频发,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将更为棘手。但是我们可以做到的是当出现无人提货时,了解可以向谁主张权利,以什么理由主张权利,何时提出请求等,以达到最大程度减损的目的。
● 通知义务与弃货声明。会员一旦获悉收货人确认弃货(需向其索要弃货声明)或者由目的港代理反馈无人提货,则应当将情况第一时间告知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提示滞箱费、滞港费增加的风险并要求托运人就如何处置货物做出表态。若托运人表明弃货,建议会员索要弃货声明后依据目的港法律及政策在合理时间内处置货物。若托运人不予理睬,可以以律师函方式告知并留下证据;
● 依据提单流转情况分辨责任主体。当提单未发生转让,托运人手中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当事方应当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会员作为承运人也应按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如转卖、退运或弃货。当提单已经发生转让,虽然承运人可以选择不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置货物,但在中国法下,承运人仍享有向托运人索赔的权利;
● 关注目的港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建议通过代理、通代多种渠道获取目的港疫情期间处置货物的规定流程以及码头堆存费的减免政策等信息。协会目前了解到如吉大港及菲律宾港口的海关为解决港口拥堵问题,将在一定期限内(45天)拍卖未被提走的货物,而船公司的滞箱费可以在货物拍卖款中予以优先受偿(船方代理需向港口当局发出申请);
● 注意承运人的减损义务。以国内诉讼为例,托运人在抗辩承运人索赔目的港无人提货损失时,通常会以承运人未尽到减损义务为由进行抗辩。比如承运人未将涉案货物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未在合理期间内向法院拍卖超期滞留货物等;
● 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如外贸人因向责任主体追偿无果或责任主体不予理睬而选择行使诉讼权利时,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由于诉讼时效期限及起算标准因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规定,在遇到案件时可以咨询当地通代或律师了解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