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现行的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在其1998年颁布的泰国《劳工法》之中,该部《劳工法》中对于雇工的权利做了比较完善且严格的规定以及保护,特别是对于女性雇工、童工等群体做了详细的法律保护。
对于想去泰国投资的企业来说,学习了解泰国《劳工法》的相关内容,提前做好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一、工作时间
1. 雇主应当公布工作时间,列明雇工每天的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按照法律规定,每天工作应不超过八个小时,每周累计不应超过四十八个工时。对于法律规定的对身体健康及安全有影响的工作类型,每工作时间不应超过七个小时,每周累计不逾四十二个小时。
若由于工作性质或状况特殊,致雇主无法公布每天上班及下班时间的,雇主可与雇工双方共同协议,决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但每天不应超过八个小时,每周累计工时不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2. 禁止雇主要求雇工加班,除非事先获得雇工的同意。
若某些工作因一停下就会造成损失而需持续工作,或对于突发紧急工作,或是由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雇主可以安排雇工进行有必要的加班。
3. 禁止雇主要求雇工在假日工作,除非是紧急工作或因其工作性质不能停止,否则会造成损失的,此情况下可允许雇主在假日有必要地安排雇工上班。
对于以下业务,雇主可让雇工在假日内照常工作,如医院、酒店、娱乐场所、运输工作、餐厅、饮料店、俱乐部、公会、或由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
除了在上述列明的情形之外,为了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利益,雇主也可以安排雇工在假期加班,但事先均需获得雇工的同意。
4. 雇主在工作日时,应当安排雇工在连续工作不超过五小时前进行小休,即雇工每天至少要有不少于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雇主和雇工双方也可以协议决定每次的休息时间,但一天内合计休息时间不应少于一个小时。
若雇主安排雇工在一天工作后仍要加班不少于两个小时,则应当安排雇工休息至少二十分钟后再开始加班。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紧急工作、因工作性质需持续不停或是已获得雇工同意的情况。
二、休假
1. 雇主应当安排雇工每周均有假期,一周中的假期不能少于一天,每周的假期之间相隔不能超过六天,雇主和雇工双方可以协商决定一周内的哪天作为假期。
2. 若雇工已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则雇工有权享受另外的年假,不少于六个工作日。雇主要提前规定上述假日给雇工,也可由雇工与雇主双方协定。
雇主可与雇工双方协商决定将该年度累积的年假移到下一年度来休假。
若雇工的工作期限未满一年,雇主可按照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规定雇工的年假天数。
3. 雇工有权请节育手术假,且可按照一等西医生开具术后需休息多少天的医生证明来请病假。
4. 雇工有权按照相关工作章程来请必要的事假。
5. 雇工有权请有关公务方面的事假,包括为了应征入伍做的有关检查、军事培训,按照录取政府公务员的法律而做的全面测试等。
6. 雇工有权请受训方面的事假,如按照劳工部的条例接受有关增加知识及技能方面的培训。
三、雇佣女性雇工
1. 禁止雇主命令女性雇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矿业、建筑业中需在地下、水下、洞内、隧道内、火山口等场所中的工作,除非其工作性质对雇工的身体健康不会造成危害;
(二)需坐在超过地面十米高的架子上面的工作;
(三)生产或运输易燃物或爆炸物;
(四)由劳工部条例所规定的其它工作。
2. 禁止雇主命令怀孕女性雇工在深夜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通宵工作,也不许令其加班或在假日工作。更不能进行下列任何工作:
(一)操作震动性的机器或发动机;
(二)驾驶或随行车辆;
(三)举起、抬、拉、挑、牵、推、头顶十五公斤以上的重物;
(四)船上工作;
(五)由劳工部条例所规定的其它工作。
3. 女性雇工有权请分娩假,每胎的分娩假期不超过九十天。
4. 若女性雇工怀孕后,有一等医生开具的证明,证明其不能继续做原来的工作。则该怀孕女工有权持此医生证明,要求雇主于其娩前后的一段时间,暂时改变其工作类型,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内容。
5. 禁止雇主以怀孕的理由来开除女性雇工。
四、雇佣童工
1. 禁止雇主雇佣年龄小于十五岁的儿童作童工。
2. 若雇主聘雇十八岁以下的童工,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自童工开始工作后的十五天内,雇主要将实情呈报给检查劳工的职官;
(二)需记录雇佣的变化情况,并将记录保存于雇主的办公室或工作场所内,以便职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随时检查;
(三)若结束聘雇童工,需在该童工正式辞职后七天内,汇报给检查劳工的职官。
3. 雇主应当安排童工在一天的工作时间内,有不少于连续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连续工作不超过四个小时内,就要为童工安排休息。
4. 禁止雇主要求年龄低于十八岁的童工在夜间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工作,除非已获得了劳工厅厅长或其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同意书。
5. 禁止雇主要求年龄小于十八岁的童工加班或在假日内工作。
6. 禁止雇主要求年龄小于十八岁的童工从事下列任何工作:
(一)熔、吹、铸、轧金属;
(二)冲压金;
(三)从事有关制热、制冷、震荡、声及光等级数异于正常,会对身体造成危害的工作;
(四)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对身体有危害的化学品方面的工作。
(五)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对身体有害的微生物,如病毒、细菌、霉菌及其它致病物有关的工作;
(六)从事有关有毒物、易燃物、易爆物等方面的工作,但在加油站内工作除外;
(七)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驾驶或控制倾卸汽车或超重机、堆高机方面的工作;
(八)使用电力或柴油机作锯木或其它拉锯工作;
(九)需在地下、水下、洞中、隧道内、火山口等地方作业的工作;
(十)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放射性工作;
(十一)当机器或发动机正在运转时,从事其清洁工作;
(十二)需坐在离地面高十米以上的架子上的工作;
(十三)从事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其它工作。
7. 禁止雇主要求年龄低于十八岁的童工在下列任何场所内工作:
(一)屠宰场;
(二)赌场;
(三)跳交际舞的舞厅,跳浪迎舞(在海滩上男女对舞)和喃旺舞(民间集体舞)的场所;
(四)在出售食物、酒、茶水、饮料、以及有专人服务顾客,为顾客安排,为顾客安排消遣、睡觉的场所;
(五)劳工部条例规定的其他场所。
五、支付报酬
1. 所有需支付给雇工的金钱,如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以及其它因受雇而得的报酬,雇主均须付以泰币,除非已获得雇工的同意,雇主才可用外币或有价证券方式来支付。
2. 雇主应当在雇工的上班地点内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以及其它因受雇而所得的福利金等给雇工,若在其它地方或以其它方式来支付,则须先获得雇工的同意。
3. 请分娩假的女工,在其请假期间,雇主要按照该女工平时工作日的薪水来支付工资,但雇主只需支付四十五天的工资,若该女工请分娩假超过四十五天,则雇主可不用继续支付剩下的薪水。
4. 若雇主要求雇工在平常工作日内加班,则加班费应不少于平日时薪的1.5倍,若计件雇工则以平日每件所得薪水的1.5倍来计算。
5. 若雇主要求雇工在假日中超时加班,则雇主需支付不少于平日时薪的3倍金额,或不少于平时计件薪水的3倍金额。
6. 若雇主解雇雇工,则雇主要在解雇日后三天内,支付该雇工应得的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等。
六、制定工作章程
1. 聘有十名及以上劳工的雇主应当以泰文公布其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其中至少要包含下列详细资料:
(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休息时间;
(二)假日和休假章程;
(三)加班和假日工作的章程;
(四)支付工资、加班费、假日工作费、假日超时加班费的日期和地点;
(五)请假章程;
(六)惩处条例;
(七)申诉;
(八)解雇、补偿费、特别补偿费。
雇主自聘雇十名以上(含十名)雇工后的十五天内,须公布上述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2. 雇主要将所公布的工作规章制度的副本保管在工作场所内或雇主的办公室内,且要将其工作章程的副本,呈送给劳工厅厅长或由劳工厅厅长授权委托的人员,须在公布后的七日内呈送。
3. 雇主要将工作章程张贴在雇工的工作场所内的明显处,以便让雇工方便观看。
4. 若修改了工作章程,雇主须在公布使用新工作章程后的七天内将其张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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