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有哪些?外贸合同中管辖如何约定

外贸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地?一文搞懂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确定对该案件是否有涉外案件管辖权,再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那管辖法院该如何确认呢?

外贸业务双方未签订合同书或合同中没有争议解决条款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一旦双方因纠纷需对簿公堂,当事人往往不知到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接下来我们就涉外案件的管辖地原则为大家讲解,对外贸易合同纠纷如何选择法院。

哪些法院对外贸合同争议可能有管辖权?

(1)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按双方约定来确定,若无约定则按法律规定。根据中国的《民法典》,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中最后签署的地点属于合同约定地。未订立合同书者,若以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约,则按有关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承诺生效地为合同签订地。

(2)合同最后签署地

当事双方分出两国,一般由一方签署后通过邮寄等方式于对方签署。据此,后签字当事人所在地为最后签署地。如若后签字方未注明日期及地点,或日期与对方一致,则会导致双方对最后的签署地发生争议纠纷,起诉时期需要主张最后签署的一方举证证明。

(3)承诺生效地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时起生效。若卖家将PI通过邮件发予对方,则此邮件为要约,买家确认接受即为承诺,该承诺到达卖家时生效,则卖家收到承诺的地点为承诺生效地。

卖家收到承诺的地点在哪里呢?一般情况下,卖家人员接收邮件时可能在公司办公室,也可能在家里或出差途中。若地点不在公司,哪个地点为承诺接受地呢?《民法典》中规定: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地视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地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

(4)合同履行地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外贸合同中通常运用FOB或CIF等国际贸易术语,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货物在港口装船后,卖家就完成了交货义务。那么,实际装货港即为约定交货地,亦为合同履行地。

(5)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通常情况下,诉讼标的物是指买卖的货物,一般情况是国内企业的进口货物发现质量问题,可在货物的存放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欠款纠纷,则该规则无法适用。

(6)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若中国企业能发现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财产,则可向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并申请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中国企业往往难以获取此类信息,即便获取也难以证明财产的权属。

(7)代表机构所在地

能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国外企业通常为大企业,发生纠纷并非多见。个别企业虽有代表常驻中国,但未办理代表处登记,则无法适用该法则。

(8)有管辖权的国外法院

通常情况下,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有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所以国内的企业也能够去到外国企业的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不同地方选择起诉,可能会造成不同的结果,需考虑司法环境等因素。兰迪涉外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以及诉讼代理服务,能为外贸企业及个人提供全方位、高效率、高质量的解决方案,针对您的情况制定个性化方案,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