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墨西哥投资需要提前做好墨西哥投资环境的风险分析,认识清楚墨西哥投资环境的优势和劣势。

拉美投资指南|墨西哥投资环境及市场准入政策

墨西哥地处拉丁美洲,与美国接壤,依托其美国最大贸易伙伴的身份,成为了很多外资投资建厂的首选。尽管受到疫情冲击经济增速放缓,但墨西哥仍然可以说是目前拉丁美洲地区最具潜力和竞争力的经济体。

墨西哥的法律体系健全,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内容繁杂,建议企业在赴墨西哥投资前务必做好前期的市场及法律环境调查,做好风险评估及应对方案。

本文将介绍墨西哥的外商投资整体环境以及市场准入政策,为中国投资者进入墨西哥并且在当地顺利运营提供一些风险提示及参考。


一、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墨西哥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

(1)经济部外国投资局和外商投资登记处,承担管理及协调外国投资的职能,具体负责外资的准入、登记等;

(2)外交部经济关系和国际合作副部长办公室,负责限制地区具体的外资进入的审批流程等;

(3)税务管理局,负责进行外资企业在墨西哥政府的税务登记,发放RFC(税务登记号)等;

(4)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负责企业投资并购等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对外国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审查;

(5)全国外商投资委员会,是墨西哥政府官方和私人团体共同组成的一个非盈利组织,对于外国投资者进入墨西哥投资提供指导和帮助。

另外,对于外资企业的具体登记、注册流程,还涉及商业财产公共登记处、经济部下属商业信息系统(SIEM)及相关商会、社保机构、卫生部、生态委员会等部门。

墨西哥的外商投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经济部外国投资局和外商投资登记处、外交部经济关系和国际合作副部长办公室、税务管理局、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全国外商投资委员会等。


二、外商投资相关法律

墨西哥对于外国企业及个人进入墨西哥投资的相关法律主要规定在《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联邦经济竞争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等法律之中。

墨西哥目前实行的《外国投资法》颁布于1993年,距今已近30年。期间经过多次修订,逐步取消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包括部分行业准入条件、最低注册资本等限制,降低了外资进入墨西哥市场的门槛,意在增强墨西哥市场对于外资的吸引力。

《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开展投资活动的依据和准则。

下面我们主要介绍其中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可以设立的组织形式以及墨西哥市场对外资的准入政策方面的规定。


三、外国投资者在墨西哥可以设立的组织形式

跟大部分国家类似,外国企业通常可以在墨西哥设立以下类型的组织机构:

(1)非营利性代表处

即外国企业在墨西哥当地的联络处、代表处,只能作为总部在墨西哥当地沟通、调研的渠道,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能取得营利收入;

(2)分公司

即外国企业在墨西哥当地的分支,同样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且业务范围不能超越总公司。
外国企业在墨西哥申请设立分公司后,通常要接受来自墨西哥经济部对其总公司的调查,确认其营业范围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符合墨西哥当地的政策法规要求。

(3)子公司

不受中国公司类型、营业范围等的限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资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中国企业在墨西哥注册最多的两种公司类型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独资或合资的方式均可。墨西哥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最少需要两人,每人至少拥有1%的股份,且需要至少一人在墨西哥当地实际经营。

外国企业通常可以在墨西哥设立以下类型的组织机构,包括:非营利性代表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子公司。中国企业在墨西哥注册最多的两种公司类型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四、墨西哥市场的准入规定

墨西哥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准入限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禁止投资产业(只能由墨西哥政府经营)

包括:

a. 石油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相关运输、存储业务及有别于液化气的气体分拨业务除外);

b. 基础石化工业;

c. 电力(自用电、合作发电、用于小型生产、出售给联邦电力委员会、应急等情况下的发电业务除外);

d. 核能发电;

e. 放射性矿物;

f. 电报,无线电报;

g. 邮政服务;

h. 铸币及货币发行;

i. 港口、机场管制及监督。


2)限制外资股份的产业

(1)外资最高持股10%:生产合作企业;

(2)外资最高持股25%:国内航空运输、驻机场出租车公司及特种航空运输;

(3)外资最高持股49%,包括:

a. 金融控股公司,合作银行,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债券交易公司,外币兑换所,一般性仓库,融资公司,票据贴现公司,特定金融公司,证券市场法第12条所列明的公司,投资公司固定资产代理股份,退休金经营公司;

b. 一般炸药、枪炮、弹药、氨及烟火的贸易和制造企业;

c. 国内报纸印刷及发行公司;

d. 占有农、畜、林业用地公司的T类股,淡水、沿海及经济专属区捕鱼(不包括水产养殖业)企业;

e. 港口综合管理企业,为具有合法内陆航行权船只提供港口服务及具有内海与沿海航线的船务公司(不包括观光邮轮、疏浚开发及用于建筑、保护和港口业务的航运设备)船只;

f. 飞机与铁路设施用燃料及润滑油供应;

g. 联邦电信法第11、12条所许可的公司等。


3)通过审批后不限股份的产业

外资如在下列行业的公司持有超过49%的股份,须申请通过外交部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批,这些行业包括:

a. 内陆航行的船只、拖船、渡船的停靠港和下锚地的港口服务公司,外海船只作业的船务公司;

b. 公共机场特许经营公司;

c. 私立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高等教育和综合学校;

d. 法律服务公司,信用咨询公司,资信鉴定机构;

e. 保险代理;

f. 移动电话;

g. 石油及其副产品运输管线建设,石油及天然气井钻探;

h. 铁路建设、运营及开发,提供公共铁路运输服务等。


4)其他无股份限制,外资可100%控股的产业。

外资如在以下行业的公司持有超过49%的股份,须申请通过外交部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批.


鉴于墨西哥当地的投资环境复杂,建议有意前往墨西哥投资的中国企业,提前联系熟悉墨西哥当地法律事务的律师帮助,做好风险分析以及规避工作。兰迪墨西哥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跨国律师合作经验,擅长国际投资贸易的各类法律及财税事务处理,为您的海外投资之路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墨西哥《外国投资法》(1993年)
[2]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中国居民赴墨西哥投资税收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