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征税是指纳税人为同一纳税主体(如收入或财产)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发生两次纳税的事件。因此,世界各国经常参与签署 DTA,以确保作为这些国家公民的纳税人的权利。

在越南适用双重征税协定的原则

双重避税是跨境商业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为保障有关各方的利益,越南参与了多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本文主要介绍适用这些协议时的主要原则。


一、什么是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是指纳税人为同一纳税主体(如收入或财产)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发生两次纳税的事件。因此,世界各国经常参与签署 DTA,以确保作为这些国家公民的纳税人的权利。


二、应用 DTA 时的原则

截至目前,越南已与近10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因此,在申请和处理每个案件的税务事宜时,必须以越南与每个国家/地区签署的DTA的规定为基础。

(1) 如果越南的税法与 DTA 存在差异,则应适用 DTA 的规定;

(2)在下列情况下,将根据越南现行税法的规定适用税率:

a. DTA包含了越南有权对特定类型的收入或特定的税率征税的条款;
b. 越南目前的税法尚未规定对这类收入征税,或规定了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将不必纳税或以较低的税率征税。

(3)如果越南执行 DTA 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协议中尚未定义的条款应具有越南法律在该时间内出于税收目的所规定的含义。

(4)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越南和 DTA 签署国的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问题:

a. 有某个术语在 DTA 和越南法律中都没有定义;
b. 两国法律中同时定义了某一个术语。

(5)税法与其他法律同时定义的术语,适用税法中的定义来实施税收协定。


三、基于DTA受益权原则拒绝适用DTA的三种情况

除非 DTA 中对 DTA 受益权的限制另有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越南主管部门应拒绝适用本协议的请求:

(1)提议人希望对在申请适用这些协议之前的三年内产生的税收适用 DTA;

(2)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根据DTA有权享受免税或减税;

(3)申请 DTA 的提议人不是受益所有人在协议规定下涉及免税、减税的收入。

DTA对于跨境人员避免双重征税的权益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还可以防止逃税、走私等行为。作为跨境投资和贸易者,应当了解并且运营这些协议,帮助跨境业务更高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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