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该条例可以有效避免放置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同时也起到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更重要的一点是从庭审的开始到裁决结果的隐秘性,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更加有利,便于日后生意上的往来。

涉外案件应该选诉讼还是仲裁?律师一文为您分析利弊

仲裁与诉讼是解决外贸纠纷的两种方式,它们之间各不相同。当事人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产生纠纷时,可以根据纠纷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当然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也是非常重要的。


涉外仲裁的优势主要有:

1. 高效经济,一裁终局。

仲裁结果作出,法律效力就会立马生效,当事人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是不能以同一纠纷案复议或起诉,当然仲裁也就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程序简便、处理灵活带来解决纠纷的快捷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即可出裁决,部分仲裁机构甚至针对特定案件可以一个月内作出裁决,而诉讼案件拖延时间一般较长,数年之久亦常见。新兴的网络仲裁为互联网中常见的当事人异地、诉讼标的小的纠纷提供了新的争议解决路径。目前广州仲裁委等均已开通互联网仲裁,实现立案、缴费、答辩、庭审等程序在线化。

2.尊重双方意思自治。

双方在仲裁协议方面达成一致,便可针对诉争事项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可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组庭方式、庭审方式、代理人、开庭地点、仲裁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

3.仲裁保密性较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该条例可以有效避免放置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同时也起到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更重要的一点是从庭审的开始到裁决结果的隐秘性,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更加有利,便于日后生意上的往来。

4.仲裁的专业性更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要求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仲裁员的法定条件以公道正派为前提条件,业务素质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要求;仲裁委还设有专家咨询委员会,聘任了各行各业的知名专家为仲裁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专门知识咨询。

仲裁委员会所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在各行各业具有名望的专家,因为很多经济纠纷案件都会涉及到特殊的知识领域,由专家来进行断案会更有权威性而且仲裁员在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专家断案、专家咨询、独立仲裁带来仲裁案件的高质量高水平。据统计,各地仲裁的案件很少有中院裁定撤销的案件。


涉外诉讼的优势在于:

1.对生效判决的救济手段更多样。

诉讼中不服一审可以上诉、再审,甚至申诉,而仲裁一裁终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58条的规定的情况:如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等情形可以由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撤销裁定外,当事人只有无条件的接受,并且没有任何救济措施。

2.无需单独订立管辖条款。

商事诉讼若无特别约定,往往可以在多地中选择管辖法院,同时案件受理不受种类限制。

3.法官的权力比仲裁员要大。

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而仲裁中只能当事人自行取证。仲裁员不能强制证人出庭。如果要进行证据或财产保全,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这样必然要延长审理市场,给当事人的负担以及精力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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