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每个组织和个人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30万越盾/吨;而对于(中国)香港的组织和个人而言,反倾销税率最低在 340 万越南盾/吨上下波动,最高的超过 500 万越南盾/吨。

越南对来自印尼和中国的味精征收反倾销税

近期,越南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味精(MSG)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根据第一次审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HS编码 2922.42.20 下分类的味精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案例代码为 AR01.AD09。

根据2017年对外贸易管理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当事人的审查请求,工贸部刚刚发布了第640号决定,关于反垄断申请第一次审查结果,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中国的部分味精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根据工贸部的决定,对用于食品加工、烹饪的味精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用作生产其他调味品、加工食品、酱料、方便面的原料等。

继续对从印尼和中国进口的味精征收500万越盾/吨的反倾销税

工贸部表示,反倾销措施的适用程序是根据越南进口货物反倾销法、进出口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执行的。

对生产和出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商品的组织和个人征收的反倾销税超过 520 万越南盾/吨。

对中国每个组织和个人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30万越盾/吨;而对于(中国)香港的组织和个人而言,反倾销税率最低在 340 万越南盾/吨上下波动,最高的超过 500 万越南盾/吨。

工业和贸易部长在本决定生效日前作出的免予反倾销措施的决定继续有效,直至免予决定的有效期届满。

此前,越南工业和贸易部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发布了第 1933 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味精产品征收官方反倾销税。2021年9月28日,工贸部发布第2217/QD-BCT号决定,首次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的味精产品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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