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商务部(MOC)注册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名发起人、三名股东和一名授权董事。发起人必须是泰国人或是外国个人。董事可以是泰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在公司注册时,股东必须支付至少 25%的股本。股东的责任范围仅限于未缴股本。

泰国投资法律指南|泰国外商投资设立主体可以选择哪些类型?

本文针对外国投资者在泰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选择设立的法人实体或是业务单位类型做分别介绍以及比较。


一、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商务部(MOC)注册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名发起人、三名股东和一名授权董事。发起人必须是泰国人或是外国个人。董事可以是泰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在公司注册时,股东必须支付至少 25%的股本。股东的责任范围仅限于未缴股本。

如果外国股东持有泰国公司 49%以上的股份,公司在获得外国营业执照(FBL)或外国营业证书(FBC)之 前,不能从事《外国商业法》(FBA)所限制的业务。如果公司在《投资促进法》下获得了 BOI 证书, 或者在《泰国工业地产管理局法》下获得了 IEAT 许可证,则可以根据 FBA 获得 FBC,然后在不获得 FBL 的情况下开展受限制的业务活动。


二、分支机构

外国法人实体可以通过向泰国商务部注册分支机构进行在泰国开展业务。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于总公司的法人实体,它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人实体。总公司必须任命一名分行经理负责其在泰国的业务。如果分支机构的业务受到 FBA 或其他法律的限制,分支机构必须从相关机构获得 FBL 或其他所需的许可证。


三、代表处

外国公司可以在泰国商务部注册代表处从事以下活动:

• 在泰国为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采购商品或服务;

• 检查和控制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买或雇用在泰国制造的货物的质量和数量;

• 就总行或者其关联方销售向代理人或者消费者的商品提供意见;

• 传播有关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商品或新服务的信息;

• 向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报告泰国的业务趋势。


四、区域办事处

外国公司可以在泰国商务部注册区域办事处,就同一集团内的法人实体或办事处开展以下活动:

• 代表总公司协调和监督位于同一地区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运作;

• 提供咨询和管理服务;

• 提供人员培训和个人发展服务;

• 提供财务管理服务;

• 控制市场营销和促销计划;

• 开发产品;

• 提供研发服务。

代表机构和地区办事处不能通过经营活动产生收入。他们不能接受采购订单或是进行谈判业务交易。其总行必须提供经费,并指定其首席代表或办事处经理负责其活动。他们不需要持有FBL或 FBC,但是,他们必须从商务部获得一个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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