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拥有马来西亚永久居留权(PR),外国人不能在马来西亚注册个体经营或合伙企业。
一般而言,外国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马来西亚拓展业务:
1、注册为本地公司;
2、注册分公司作为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被认为是外国公司);
3、设立代表处。
一、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设立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设立的公司,尽管有外资持股,但因在马来西亚成立,仍被视为本地公司,与由马来西亚公民设立的公司具有同等待遇。
和马来西亚公民设立的本地公司一样,外国投资者设立公司需要向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委员会(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 SSM) 申请注册,要求委任至少一名马来西亚人或者在马来西亚有住所的外国人(居住超过182天的外国人,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或者显示其名字的水电单,及合法居留签证)作为公司董事,以及至少一个股东。
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在委任董事方面会遇到难题。通常的做法是可以聘请马来西亚人担任提名董事(nominee director),在委任之前需要对该马来西亚人的背景进行尽调,确定其不存在破产、银行黑名单、触犯刑法等问题,同时签署一份聘用董事协议以排除该nominee director对公司业务的影响,也是非常重要的。
马来西亚公司合规要求
作为本地公司,有以下合规要求:
a)公司注册成立30天内,委任首位公司秘书,公司秘书是指具有牌照的受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委员会认可的专业人员。公司秘书的地址为公司注册办事处,《公司法2016》要求的法定文件必须保存在公司注册办事处;
b)会计及其他显示公司交易、损益、财产等状况的文件,在交易完成60内天完成记录,并保留7年,以备内陆税务局查询;
c)新公司在注册成立后的18个月内,之后是在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编制财务报表,并发送给股东或/和债券持有人;
d)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给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委员会,除非是符合条件豁免审计的公司;
e)每年分两次向内陆税务局提供应纳税额的估算,并可根据该应纳税额分期付款;
f)申请公司税务号码,并进行各项与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登记,例如雇员公积金管理局,社会保险机构等;
g)根据马来西亚销售及服务税的指导目录注册销售税或者服务税;
h)中小型企业(实缴资本为250万马币以下的企业) 的首60万令吉应缴税收入征税17%,其应缴税收入的余额按24%的税率征税。此外,根据公司所进行的活动类型,某部分的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可享有税收优惠。 例如被确定为先锋地位的企业,最多可以豁免10年的所得税。
二、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设立分公司
根据《公司法2016》,外国公司(Foreign Company)是外国总公司在马来西亚设立的分公司。
因为它们仅是母公司的延伸,所以必须使用外国母公司的名字,不得擅自变更公司名称。此外,它们不是作为一个新实体注册成立,而是母公司在外国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可以委任任何人担任公司董事,不像马来西亚本地公司一样,对公司董事的国籍或者居住地有所要求,然而分公司必须委任一名在马来西亚居住的人根据授权委托书作为分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对分公司根据《公司法2016》要求采取的行为和事项负责,并对分公司因违反《公司法2016》所受到的惩罚承担起个人责任,除非通过法庭审理确认该代理人不需要对此类惩罚承担个人责任。
分公司不能在马来西亚从事零售和批发的贸易行业,由于马来西亚政府规定该类商业行为必须由本地公司从事。
(1)税务要求
分公司通常被认为是马来西亚的非纳税居民,因此不能够享受马来西亚对本地公司的税收优惠,然而,如果该分公司能够向内陆税务局证明,其管理或控制公司运营、商业行为均在马来西亚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被认定为税务居民。
作为非税务居民,分公司的统一税收为24%。外国分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注册委员会申请注册。第一程序步骤是线上提交分公司名字,并缴交50令吉。如果公司的名字获得了批准,它将由批准日起保留30天。(保留期限可以延长至另外的30天,公司须在每次的申请延长缴交50令吉的费用,最大延长至180天)
(2)注册费用要求
对于股本不超过一百万马币的公司,支付给SSM的注册费为5千马币;
介于1,000,001至1千万马币则为2万马币注册费;
10,000,001至5千万马币为4万马币注册费;
50,000,001至1亿马币为6万马币注册费;
超过一亿股本额的公司的注册费为7万。
这部分费用远高于本地公司的注册费,因此大部分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通常不会选择此类方式。
三、外国投资者在马来西亚设立办事处(RO)
设立在马来西亚的办事处是指在由外国企业或组织在马来西亚设立的派出机构。
设立这种派出机构是由于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目前没有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或者进行商业交易的计划,只是收集市场或投资信息,提升双边的贸易联系,或者促进将来马来西亚产品的出口,以及承担研发工作。是一种临时性的派出机构,因此不需要向马来西亚注册委员会申请注册,只需要向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进行申请。
(1)办事处批准可以从事的商业活动:
a)收集或者分析投资方面的重要信息或者对在马来西亚或者周围区域内展开投资或商业活动的可行性研究;
b)规划或者协调商业活动;
c)确定原材料、部件或其他工业产品的来源;
d)研发工作;
e)协调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代理机构的业务往来;
f)其他不会直接产生实际的商业交易的行为。
(2)办事处不可以从事的商业活动:
a)从事任何贸易(包括进出口)或其他商业活动;
b)出租仓库;
c)任何运输或存储应由本地代理或分销商从事;
d)以外国公司的名义签署商业合同或者提供服务;
e)参与任何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的日常管理中。
(3)申请标准:
a)办事处的年运营开支不得少于马币30万,约人民币45万。
b)办事处的资金来源必须来自马来西亚之外的国家或地区。
(4)批准时间:
a)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不与贸易有关的非盈利组织:最少2年,可以延长;
b)政府或贸易协会组织:最多五年,可以延长。
(5)工作签证:
办事处是可以为外国员工申请工作签证的,然而只能根据办事处的功能和业务活动为管理或者技术类的岗位申请外国人工作签证。
该外国人必须是已经在外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的集团内工作,个人所得税需根据该员工在马来西亚逗留的时间而产生的纳税收入缴纳。外国人职位的申请也需要向MIDA(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提出申请。
相对于外国公司在马来西亚设立子公司,代表处减少了设立注册成本、每月公司秘书成本、审计税务成本,然而在业务范围内却受到局限,每个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计划来选择合适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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