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 国际信用证在货运和货运险中的常见问题

国际信用证在保险与货运有哪些问题?这个问题一直被广泛讨论的很久很久,ICC为这个吵架也不是一次两次了,基本上从UCP500到600,现在700在讨论的时候也被吵得不可开交,而且关键是ICC成文的“官方解释”都改了好几会了。今天就来讨论一下。

既然国际信用证是国际随单汇票,那么随单中提交的单据里面货运保险单据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你要装船就要有保险,货运险,没有货运险我作为银行不放心,所以我就不给你开信用证。所以ICC一拍脑袋,货运险的单据就算作UCP的一部分,也统统提交给银行吧。

然后说一个故事,当作背景,据说目前给卫星成功发射的保险费率特别低,基本上从20%一路降到5%左右,有些公司的卫星群(在轨星座)比如Planet放卫星是不买保险的,因为事故率低而保险费用高,所以与其买保险还不如多造两个备用卫星,然后跟spacex说:老马,我给你一笔钱,你给我放个卫星,炸了没关系,但是我有两个条件:1)我的卫星跟别的卫星一起放,你炸我的别的也会跟我一起炸;2)要是炸了我这里还有备用,你再帮我放,啥时候放上去啥时候我给你钱,一分也不会少。

货运险单据的提交的规范来自于另一个叫ICC的组织,此ICC(London insurance association,Institute Cargo Clause,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非彼ICC(国际商会)。伦敦保险协会ICC公布了3个层次的条款,称为:伦敦保险协会货运条款(I.C.C Transit Clause),简称伦敦规则。伦敦规则有A、B、C三个层次,A层次相当于我们车险的“全险”,包括了除了战争、罢工、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和延迟、卖方由于管理不善引发的事故和延迟之外几乎所有的保险;C层次相当于我们车险的“交强险”,伦敦保险协会ICC的官方解释是“最低承包范围”;而B层次则介于两者之间,属于“适中”的保险范围。

国际信用证在UCP之下的货运保险一直是UCP的一个大问题,说的具体一点就是三个问题:

1)保单的技术细节。跟我们去买一个车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一样,被保险人最关心的是保单中的技术细节,而往往出问题的也就是这些问题。比如你在买一个医疗保险的时候很可能会被动的忽略一些你认为“不重要”的或者是被保险公司“良好的隐藏起来”的细节,当事故发生,你的理赔就有很大的问题。

2)现实中多大程度会使用伦敦保险协会ICC的“伦敦规则”?也就是说“买家”会多大程度上会跟“卖家”达成一致,而使用A、B、C三个层次中的某一个层次。

3)“伦敦规则”在保单条款上的“规范化”是否保障了保单本身对于甲乙双方对货运保险的期望,或者说伦敦规则的应用是否保障了保险的有效性。

首先,几乎所有国际信用证都是基于UCP的,UCP提单的时候的保单都是基于“伦敦规则”的。当然,伦敦规则会有基于某一个层次进行增补的(但很少见删减的),以扩大保险范围,增补项主要用于一些特殊商品,比如活牛,屠宰猪,木材等等。所以基本上所有的保单提交都是伦敦规则的某个层次+一些特殊条款的增补。

其次,由于买方的“谨慎心理”,小编见过的UCP中,伦敦规则A层次的应用最为广泛,也就是说在不影响“名义价格”的基础上,卖方都会跟买方协商,而买房基本上都建议或者要求用更高的层次的保险。但这个跟伦敦规则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再次,伦敦规则A层次基本上是一个仓至仓的保险,就是从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的全程保险,

然后,伦敦规则A层次中仓至仓的保险,按照UCP的要求是需要“保单日期不得晚于货物装运日”,这是UCP500留下来的问题,在UCP600的时候继承了下来,虽然在这以后出现过一段时间的松动(保险责任,不是保单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但是在更为关键的ISBP745里面的解释却又开了倒车,ISBP745是这么说的:

“保单出具日期晚于装运日期,无法证实保险的生效日期先于装运日期。”

解释一下:UCP要维护其抽象性和独立性,但是UCP无法要求银行开国际信用证的审单人员研究保单,通过保单中的规则条款来理解出一个保单内在表达的“保单生效日期”,所以没办法,对不起,你们还是按照保单出具日期来,保单出具日期要咸鱼装运日期。毕竟,保单出具日期是每个保单都有的,又好找,又是明文,又是白纸黑字。

最后,因为外贸实务中这种事情太多了,所以UCP700的讨论中,国际商会ICC的“外贸公司代言人”联合“商会代言人”正在跟“银行代言人”就这个问题吵得不可开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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