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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

自2001年我国入世以来,随着中国制造不断走向国际市场,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为理由,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来加以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逐渐成为中国企业出口绕不开的一道难题,给我国企业带来不可忽视的伤害。主要体现两方面:

一是直接受损。若不符合进口国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企业产品将可能遭受进口国扣留、召回、销毁、退货等处罚,造成直接损失。例如,由于不符合进口国农残限量标准,企业产品被扣留退运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是成本提升。为适应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企业须进行技术改造、更换标签及包装、新增检验、检疫、认证、处理及各种手续,产生大量新增费用。例如,企业为满足国外环保要求,加强原材料采购管控及检测方面的投入。

据海关总署调查,2019年我国有19.68%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因遭受退货、销毁、产品降级或者丧失订单等所发生的直接损失额达692.08亿元,因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检测认证等新增加成本161.14亿元。

1、措施内容不清不实:及时咨询

为认真履行WTO有关透明度的义务,我国设立了TBT/SPS国家咨询点(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统一代表中国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向其他WTO成员进行咨询,开展通报和评议。目前,该中心设在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法规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法中心”)。

企业在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时间不清、细则不明、无法核实等问题,又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准确信息时,可直接向当地海关反映,通过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咨询。

2、措施发布还未实施:积极评议

按照WTO有关透明度的义务规定,WTO成员在制修订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贸易措施时,须向其他WTO成员通报,给予其他成员合理时间(通常为60天)提出书面意见,并给出答复,以保证其他成员及时了解并采取措施适应变化。而对其他成员发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进行评议,是我国作为WTO成员的重要权利。

目前,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负责海关系统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各地海关均有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的职责。企业遇到新发布还未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如认为其存在不合理、不科学要求,影响企业出口时,可向当地海关提出评议需求,积极参与海关部门组织的通报评议,提出要求国外推迟、更改,甚至取消实施相关措施的意见建议,报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对外发出意见,以维护产业利益。

3、措施拟实施或已实施:提出关注

WTO分别设有TBT及SPS两个委员会。上述委员会每年分别召开三次例会。在例会上,各成员可对其他WTO成员拟实施或已实施的,不符合TBT、SPS协定原则、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措施和做法,提出“特别贸易关注”,敦促其他成员对相关措施进行澄清、修改、废止、推迟实施等,共同维护WTO成员利益。

目前,各地海关均会在WTO/TBT和SPS例会召开前,按照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的要求,向企业征集出口遭遇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阻碍情况。企业遇到拟实施或已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阻碍时,可向当地海关反映,参与海关部门组织的行业研讨,提出诉求和意见,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将通过国际合作机制,积极推动问题解决或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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