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一名公司法务或涉外律师,现在只给您一个小时来审核几十页或者上百页的国际贸易合同(尤其是大型的设备买卖合同),哪些条款是您必须要重点审阅的呢?价格条款?支付条款?当然这些需要审查。但是,如果您代表卖方,建议您要重点审查“责任限制条款”。
本文以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为基础(排除消费合同,这类合同的买方即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会受到所在国法律,即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的特别保护),着眼于国际贸易的公司对公司合同,对责任限制条款进行一个基本的分析,期待对相关从业者在起草和谈判该类条款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责任限制条款基本介绍
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一般是指在合同中对某方的责任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使其风险变得可以预测和控制。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对卖方来说极为重要,因为它设置了卖方所承担的风险的边界。如果没有责任限制条款,卖方承担的潜在的责任将是未知的和无限制的,也无法量化,且潜在风险无法通过价格体现出来。风险成为现实后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合同利润,甚至会超过合同价格,更极端的情况下可能造成公司破产。所以,卖方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可能与不确定的、无法限定的风险不对等,对交易、甚至对买方也未必有利,因为风险无法确定的交易必定会推高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有时候,即使卖方意识到了风险,无法量化的风险也无法用价格来体现。从整个行业发展来说,无利可图、甚至可能赔本的生意注定无法持久。
二、责任限制条款背后蕴藏的法理
一方面,对商业合同(区别于消费合同)来说,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 原则应当是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对各自所承担的风险在合同主体间进行分配,这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被允许的,在中国也不例外。根据中国的《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除了极少数情形下合同无效以及根据某一方的请求可撤销外,签署生效的合同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虽然商业合同的双方有时候在谈判地位上未必平等,但是一般情况下,商业合同的双方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有选择合同伙伴的自由。也就是说,如果您觉得某一合同条款对您所在的公司来说,过于苛刻,无法接受,您可以向对方提出您的意见。如果您认为这个条款非常重要,如果不修改,将使您所代表的公司承担巨大的风险,但是对方非要坚持自己的观点,那么您可以重新选择合作伙伴。经过双方谈判和签署生效的合同,除极少数情况外,公权力不会去干预合同主体间对双方承担风险的分配。
另一方面,在国际贸易领域,已经形成了很多惯例。在谈判和起草相关条款的时候,可以以这些国际惯例为参照。这些惯例跳出了本国法和外国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边界,在起草和谈判合同条款时可以作为很好的参照。责任限制条款同样如此,比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所起草的1999年第一版《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用于由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以及建筑和工程)第17.6条责任限制条款,其第一款表述为:“除根据第16.4款‘终止时的付款‘和第17.1条‘保障’外,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使用工程中的损失、利润损失、任何合同的损失,或对另一方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间接损失或引发的损失或损害负责;”第二款表述为:“除……的规定外,承包商根据或与有关合同对雇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总额,或(如果没有规定该总额)中标合同金额;” 第三款表述为:“本款不应限制违约方的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等任何情况的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合同自由原则和国际惯例可以视为责任限制条款背后蕴藏的法理。理解了背后的法理对我们理解责任限制条款有很大的帮助。
三、责任限制条款的起草和谈判
在代表卖方起草和谈判责任限制条款时,我认为以下四个要素是责任限制条款应当包含的。
对总体金钱赔付责任进行封顶(Cap on Monetary Damages)
这一要素尤为重要。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通行的做法是对一方的责任进行金钱赔付金额的封顶,根据国际惯例,这个金额一般是合同总价。通过这种方式,卖方会对自己所承担风险的责任限额提前进行量化。否则,卖方哪怕出售一个金额很小的产品,也可能承担无限大的责任。我曾经处理过中石油西气东输项目压气站的设备买卖合同,比如某一采购法兰产品的合同,一般的产品金额可能仅为几百万元,但是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比如发生爆炸,造成的损失可能无法估量。如果不对法兰买卖合同的责任限额进行封顶,那么法兰供应商可能承担的损失会造成其破产。
排除间接损失(Exclusion of Indirect and Consequential Damages)
这一要素同样重要。一般国家的法律规定是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间接损失,中国的法律也是如此规定。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时候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并不好区分,比如利润的损失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呢?英国的法院对此的主流观点是,利润的损失可以是直接损失(具体论述请参加我发表在《走出去法律问题研究》公众号上的文章“国际工程合同中的间接损失问题”)。基于此,我们建议在起草排除间接损失的合同条款时,可以做类似如下的表述:“Neither Party shall be liable to the other Party for loss of use of any equipment, loss of profit, loss of any contract or for any indirect or consequential loss or damage which may be suffered by the other Part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任何一方不对另外一方使用设备的损失、利润损失、任何合同的损失或者另一方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负责)。
责任限制和排除总是适用(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always Applicable)
在起草和谈判时,要确保条款明确无论是基于合同或是如侵权等其它方面,责任限制和排除条款总是适用的。比如在合同中约定:“The above two Clauses shall apply for Buyer’s Claims based on Tort (including negligence), Strict Liability, Contract or at Law.”[以上条款(指总体金额赔付限额和排除间接损失)将适用于买方基于侵权(包括疏忽)、严格赔偿责任、合同或法律的索赔。
承担责任的时间限制(Cap in Time)
在责任限制条款中,应增加承担责任的时间限制内容。在实务中,这主要通过质保期条款来体现。设备买卖合同中通常会有一个质保期的条款,约定承担质量保证的时间期间,一般是一年或两年。在起草质保期条款时,要避免“无限期保证”(Evergreen Warranty)条款,一定要设置一个清晰的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期间。由于在质保期中,可能会替换新的零部件,新的零部件也会有质保期,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设置在任何情况下的一个最终的质保期。比如,在任何情况下,质保期不超过3年(Under any circumstances, the warranty period for the equipment shall not exceed three years)。当然具体期间需考虑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约定不能低于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责任限制条款的例外规定
责任限制条款并不能限制某一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因为这极易纵容故意行为。设定责任限制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把某一方不能控制的风险在合同主体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而不是纵容某一方的故意行为。这些例外规定根据不同的适用法律,会有一定的差异,但是一般来说,下列情况都是排除在外的:欺诈(Fraud)、侵犯知识产权(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故意违约(Deliberate Default)、轻率的不当行为(Reckless Misconduct)以及对第三方的财产和人身伤害(Indemnity to Third Parties)。某些例外在中国的《民法典》中也有体现,比如《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结语
综上所述,责任限制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当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尤其是对卖方而言,可以说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都不为过。其实,不光是国际贸易合同,在国际工程合同、跨境并购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责任限制条款也都极为重要。但是限于篇幅,本文中我们只对贸易类合同的责任限制条款,包括其基本含义、背后蕴藏的法理、条款的主要内容以及除外情形进行了分析,期望对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起草和审核相关合同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