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7年《刑法》就规定了逃避商检罪,但是司法实践中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极少,甚至很多人“遗忘了”这一犯罪。2018年以来,随着关检融合深入,相关案例逐渐增多,正在不断提醒外贸人,逃避商检也是犯罪!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于2018年正式与海关融为一体,并且以海关的名义开展检验检疫工作,相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权也由海关统一行使。这一国家机构改革,也就是俗称的“关检合并”。根据“关检合并”带来的变化以及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2020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3个与检验检疫相关的刑事犯罪案件(逃避商检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动物植物防疫、检疫罪)由海关缉私局进行管辖。
缉私局对海关监管区内检验检疫相关犯罪管辖权明确以后,此类案件将采取口岸查验环节查发以及报检后稽查相结合的方式侦办,直接导致了逃避外贸商检的案件的查发频率不断上升。
一、什么是逃避商检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构成逃避商检罪。
1、只有法检商品才可能成为逃避商检罪的犯罪对象
逃避商检罪的犯罪构成要求:
- 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商检的故意;
- 客观上实施了逃避商品检验的行为。
但是,本罪的犯罪对象特定为“法检商品”,也就是海关总署制定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商品。如果申报对象不属于《目录》列举的商品且未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法定必检的商品,即便是主观上有逃避商检,客观上弄虚作假,也不构成该罪。
《商品检验法》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进口法检商品监管条件为“A”类,出口法检商品监管条件为“B”类,进出口都需法检的商品则为“AB”类。根据进出口监管条件的不同,以及行为实施阶段的不同,进、出口环节都可能构成逃避商检罪。
《目录》是由商检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所制定,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更新。
例如,2021年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81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2、如何理解逃避商检的行为“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3条规定了逃避商检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6种情形:
- 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 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 多次逃避商检的;
- 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办案机关而言,进出口货物的货值相较其他条件更容易计算把握,因此,实践中大部分案件是由于达到了“货值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标准立案侦查。关法通律师代理的几起逃避商检罪案件皆是如此。
3、销售、使用并不是逃避商检罪的构成要素
逃避商检罪的罪状描述为“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但是“销售、使用”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素。
逃避商检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通过商检制度形成的对进出口商品管理的市场秩序”,因此,只要是行为客观上已经对这一法益造成破坏,且主观上具有逃避商检的故意,即便是尚未对进口商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仍然构成犯罪。
举例说明:如果行为人拒不申报而被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其他执法主体当场查获;或者行为人通过伪报法检商品品名或者贸易方式等手段完成申报,但是在海关监管区被海关现行查获,都构成逃避商检罪的既遂。
4、构成逃避商检罪如何判刑
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逃避商检罪以货物的货值、造成的损失、逃避的次数等作为量刑依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构成逃避商检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逃避商检罪的高发行业有哪些?
1、平行进口汽车行业是逃避商检罪最高发行业
关法通律师对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有将近50%的案件犯罪对象为高档轿车。关法通律师办理的逃避商检罪案件中,绝大部分也都是进口车企涉案。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平行进口汽车行业已经成为逃避商检罪最高发行业。
汽车属于法检商品,如果进口,必须通过3C认证,需要大概47个项目的检测和环保测试,商业成本极高。而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即外商自带车)可以不用经过3C认证直接进口。因此,很多原本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的车商,将无法通过3C认证的车辆采用外商自带车的形式伪报进口,涉嫌逃避商检罪。
2、饲料、化肥等经营法检商品的行业存在风险
自2021年10月15日开始,海关总署对尿素、氯化钾、硫酸钾、磷酸二铵、磷酸一铵等29类涉及出口的化肥实施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出口化肥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如果出口未经法检的化肥,或者在申报环节伪报品名、品牌、成分含量等要素,都可能涉嫌逃避商检罪。关法通近期也陆续接到出口化肥涉嫌逃避商检罪的案件咨询。
除化肥以外,饲料、橡胶等常见法检商品,由于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往往货值巨大,一旦未履行法检义务,极易达到300万人民币的刑事立案标准。
3、报关企业同样容易涉案
部分报关企业为了实现商业利益,承诺可以提高通关效率,采用伪造商检合格的电子通关单、或者伪报申报要素骗取通关单等方式逃避商检,涉嫌犯罪。
三、逃避商检罪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逃避商检罪与走私罪类似,与其他罪名相比具有特殊性。逃避商检罪由海关缉私局侦办,而不像普通犯罪一样由地方公安侦办。此外,逃避商检罪涉及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的具体监管措施,专业化程度非常高。因此,如果不了解缉私局的机构设置,不熟悉海关执法特点,不掌握涉海关法律法规,很难对这类案件进行精准辩护、有效辩护。
兰迪涉外律师代理多起逃避商检罪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下面结合办案经验,谈一谈此类案件的辩护思路。
虽然逃避商检罪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属于“轻罪”,但是是否追诉、是否单处罚金、是否适用缓刑,不同的结果仍然会对当事人的人生命运产生不同的影响。
1、不起诉是首要辩护目标。
不起诉意味着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虽然可能会同时要求缴纳罚金,但是当事人没有任何刑事犯罪记录,对其本人及家人未来发展都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关法通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始终将“不起诉”作为首要辩护目标。
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后通过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同时,积极采用刑事合规方式,为涉案企业争取重获新生的机会。
对于涉嫌逃避商检罪,但是经营状况良好的优质企业及人员,可以尝试通过主动进行合规整改的方式,实现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罚等良好的辩护效果。
2、努力争取单处罚金或者适用缓刑。
如果在案证据比较完整,涉案货值数额巨大,无法实现不起诉的结果,单处罚金或者适用缓刑,也是比较理想的处理结果。
团队办理的一起逃避商检罪案件,当事人D某假借外商自带车形式进口欧版奔驰越野车在国内销售。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给出量刑建议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研究案卷证据,对案件进行事实梳理及法律分析,并进行类案检索,认为量刑建议过重,在审判阶段提交律师意见并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在庭审中同样坚持辩护意见展开有力论述。最终判处单处罚金。
3、在主客观方面寻求辩护突破点。
如果无法实现以上较好的辩护结果,也应当在主客观方面积极寻求突破点,争取降低刑罚。
一是,判断涉案商品是否属于法检商品。
前文已经论述,逃避商检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法检商品,如果不属于《目录》列举的商品且未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法定必检的商品,即便是主观上有逃避商检故意,客观上弄虚作假,也不构成该罪。
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赵某为招揽生意,缩短货主从海关监管库提取货物的时间,伪造“已办检验检疫”假章,指示雇员张某和张某某在进口货物运单上进行加盖,致使26批次的货物未经检验检疫即从海关监管库中提出进入我国境内。
二是,全面梳理证据,判断证明企业具有“逃避商检故意”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企业存主观故意,则只能按行政案件处理,可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结语
最后,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提示外贸企业,在开展相关进出口业务前,应当对经营商品的检验检疫政策法规有充分的了解,确认是否在法检目录内,或者是否有其他检验检疫要求。同时,在业务进行过程中,也应当时刻关注政策变化,以便商品被纳入法检目录时能够妥善应对。
此外,应当履行如实申报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货物单证、资料,向海关说明货物的属性和状态。即使是委托报关,也应当对报关企业进行合规性考察,对于相关单证的真实完整性也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核和了解。
如果一旦因逃避商检行为被稽查或者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及时咨询或者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