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一直是让做出口的外贸人头疼的一个问题。货款没收到,提单还没发出去,但货到港就直接被提走了,只剩下自己拿着正本提单在风中凌乱。
可以看到,无论是在外贸论坛提问还是我们外贸律师的实际业务中,关于“无单放货”的求助也是十分高频。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无单放货”这个问题。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末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在外贸交易中,正常的流程应该是收货方收到正本提单或电放或seaway才能提货,但是却经常出现“正本提单还在发货方手里,收货方已经把货提走”的事情,这种情况被称为“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也可以理解为两种操作模式:
1)比较温和的情况。
大家都清楚提货需要提单、发票、装箱单和产地证等清关的辅助材料,那很多海运货代公司是这样操作的:通过让出运方出具电放保函,即可将提单以电放形式给到买方,买方即可通过此提单复印件及电放保函来清关,但还是需要箱单、发票、产地证等辅助的实体材料。
此时,出运方还是可以通过控制电放保函,或告知买家发送电放申请书以申请电放保函来控制货权;
2)简单粗暴的情况,就是无需其他凭证,仅凭提单复印件向船运公司提货。
通常情况下,这条路是走不通的,船运公司会对出运方的货物负责,提单正本或电放保函是提出货物的重要凭证,不见到提单不放货往往是所有承运方所遵从的原则。但往往有时候会出现承运方与买方勾结进行无单提货的现象,提单还在出运方手中,货物已经被提走了,这样的现象也往往和买方所在国家的政策有关。
无单提货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在不少国家,基于国情问题,仍然被默认是合法行为。
像美国、加拿大、英国这些国家规定允许“记名提单(Straight B/L)副本提货”,也就是说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不用出具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of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
而像巴西、安哥拉、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多米尼加、洪都拉斯和委内瑞拉这些拉美、非洲国家,都是允许无单提货的。这就意味着,如果在货物到港前没能及时收到货款,即使出口企业手拿正本提单也是毫无保障。这对于出口到这些国家的卖家而言风险是非常大的。
发生无单提货的情况,对外贸人而言是很焦虑的。大部分走海运的订单金额都不小,这种情况下不仅货物成了别人的,货款也没拿到手,真真是“钱货两空”。
“无单放货”并不代表一定就收不回款,有部分客户因为资金周转问题,跟指定货代协商了无单提货,先收货,再付款。也就是说有些客户虽然无单提货了,但依然会打款,只是晚点而已。
然而,更多情况下,买家无单提了货之后就开始拖延甚至失联,反正货也到手了,你又远在异国,大不了以后不合作,失去你一个供货商,还有千千万。
所以无单放货归根结底还是收不到货款的问题。当遇到无单放货后,建议第一时间进行以下操作:
1)货代应第一时间和发货人取得联系并告知,同时让律师给指定货代发律师函,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赔偿发货人损失;
2)如指定货代在限定的时间未作赔偿,把原来与指定货代一切来往传真记录及正本费用发票准备好,联系律师起诉指定货代,越快越好。
未雨绸缪永远是比亡羊补牢省力的工作,我们建议大家在货运的各环节都提前做好预防,避免无单放货导致货款损失的情况出现,例如:
1)尽可能出具MBL(船公司提单),避免货代提单而衍生的无单放货;
2)提前了解常见实行无单放货的国家(比如上文提到的巴西,安哥拉、委内瑞拉等等),出口至这些国家,必须要在货款收全后才发提单扫描件,否则出现无单放货那就追悔莫及;
3)货物出运后,及时向货代索要正本提单,如是整柜,要船公司的正本提单。同时,及时向指定货代索要正本的费用发票;
4)货出运后,及时跟踪货物状况,在船公司网站只需输入集装箱号或提单号即可查询,不要因为工作忙而疏忽跟踪货物;
5)得到提单传真件后,及时通知客户汇余款。要以公司的名义发正式的公文,多次催要无结果后,告知将安排退运,同时告诉客户,中国海关会把其列入黑名单,影响他今后从中国进口所有产品。
涉外律师提示:如果遇到承运方与买方合伙进行无单放货或者是货代骗货,这是一种诈骗行为,请立即寻求律师帮助,必要时走法律程序,及时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