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到目的地无人提货,怎么办?

货物到达目的港却无人提货,外贸商、货代应该如何应对?

对于国际贸易和货运代理企业而言,遇到“无人提货”的情况简直是噩梦。货物到港买家不来提货,可能是弃货,也可能是想以此压价。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外贸和货代企业此时都是处于被动地位的,随时面临着承担巨大经济损失的风险

目的港无人提货,在国际贸易案件中属于最常见的外贸纠纷类型之一。兰迪涉外律师凭借多年办案经验,通过对多年过往类似案例的分析,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主要原因总结为以下五点:

1)因为运送时间延迟导致错过了产品交易的最佳时机,进口商无法获得最好的经济利益,从而选择弃货;

2)按照约定,进口方应签收生鲜产品,但是在运输的漫长旅途中,承运人没有保护好产品,导致产品变质、损坏、腐烂,使得该产品失去了原本的商业价值,从而导致弃货;

3)国际局势、市场变化、国家港口政策的变化导致货物价值降低,或是收货人主观上觉得这批货物失去价值,都有可能导致无人提货;

4)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变导致的货物拥堵、无法卸货等,使得收货人客观上无法提货,迫不得已选择弃货;

5)由于疫情肆虐全球,各个国家的港口管控措施升级,导致很多国家的物流、货代公司倒闭,港口工人短缺、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效率下降等,此时很难找到物流公司去港口提货,导致码头滞箱情况严重。

如果发生买方弃货导致的“无人提货”情况,不仅这笔订单无法履行,卖方收不到款,还会给承运人带来许多额外费用,比如: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正常流程,收货人应提取重箱并卸载货物后,按时将空箱返还给承运人,并及时支付集装箱使用费。而在非正常的情况下,收货人未能按时、按期提取货物,或提出弃货,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将集装箱归还给承运人,那这时集装箱就从运载的性质转变为仓储的性质,必定会产生超期使用费。

那么这些费用应该由货代公司来承担么?此时,我们需要根据货代公司在本次交易中的位置来确定,分为以下4种情况:

1)货代公司为提单上的发货人;

2)承运人与订舱货代之间有订舱协议,协议中约定订舱货代为托运人;

3)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中明确运费及其他费用由货代承担;

4)货代在提单上没显示为托运人。

在1-2点的情况下,作为托运人,属于是委托承运人订舱的人,也是租用集装箱的人,那么就有责任、义务支付集装箱使用费,如果发生超期费用,也应该由托运人(即货代公司)支付。

而第4种情况下,货代公司只是代理人,不是托运人。在合同关系中,只会约束委托人与受托人,此时货代公司不用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当然,因为合同中的条款不能够涵盖所有情况,所以在相应的情况下,应当具体分析,针对性地解决。

堆存费:港口的仓库、堆场是有免费的保管期的。当货物存放的时间已经超过港口的免费保管期,此时港口会按照存放的时间,货物体量与重量,以规定的费率标准向货主收取费用。当发生“无人提货”的情况,这笔费用也就顺理成章归到承运人的损失,那承运人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托运人收取。

其它费用:其他可能会出现的费用,具体有保管费、冷藏费、垃圾处理费等,这类费用均与处理货物有关。因为“无人提货“的情况已然发生,那承运人只能先保管货物,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处理,同时承担相关费用。这部分的损失也是一样,可以向托运人索赔。

先给大家讲一个案列,这个案例中当事人着实是被外国客户坑得欲哭无泪。

当事人是一家出口的企业,前段时间接到了一笔外国客户的订单,也约好了发货的时期。而就在货已经备好了的同时,客户电联要求推迟发货,当事人不得已顺应外国客户的要求延迟发货,后却被外国客户反咬一口说延迟发货,并直接弃货。货物最终被海关以极低的价格拍卖了。

如果你是外贸商,遇到这个案例中的情形,应该如何应对?

首先,面对客户提出的一切改变合同内容的要求(比如推迟发货),都应当要求对方通过书面、邮件或是其他可以留下证据的形式通知,避免对方给你挖陷阱,到时候有口说不清;

其次,如果该批货占地面积比较大的话,应要求客户承诺推迟发货的时间,不能允许他们无限期推迟,并且明确约定,如果超出他们承诺的时间或是你们给的仓储期限,由对方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或者约定如果客户过了某个特定时间还不去提货,你们可以自行处置这一批货物。

要明确地告诉客户,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有改变必须通过书面或者邮件的方式进行告知,按照规矩办事对于双方而言都是一种保护。

面对客户提出的一切与合同内容不符的要求(比如推迟发货),都应当要求对方通过书面、邮件或是其他可以留下证据的形式通知。

而为了避免无人提货给承运人带来的损失,这里也教大家几个方法:

1)货代公司在运输代理协议或者运输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如何处理以及费用的承担(尤其是参展、鲜活或其他不宜保存的货物)。比如,在代理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无人提货时,代理人有权代垫产生费用并向发货人追偿等;

2)货物启运后,货代公司应当同起运港、目的港及时、充分沟通,了解货物走向和收货人情况,必要时,多次发送到货或催提货通知,并保留存根;

3)无人提货确实发生后,货代公司应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在第一时间告知托运人,同时告知托运人免费期的天数、免费期过后每天将产生的滞港费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并要求托运人就货物如何处置作出表态。如此告知方式,一方面有利于托运人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另一方面有利于明确后续责任。如托运人不回复,货代公司可以通过律师函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告知留下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最后,如果货代公司不得不代垫相关费用,应保存好费用单据、权益转让书等,以作后续追偿之用。

如有任何外贸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留言或是联系兰迪,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出发,为您剖析利弊、降低损失。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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